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传达中国法学会202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精神。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汉明出席会议并作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主题发言。
徐汉明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在中国法学教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意见》将推进包括诉讼法学等十个学科在内的“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纳入整体布局之中,这给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急迫要求。深刻领会和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有关刑事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及其价值,是更新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内涵、开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途径。徐汉明教授畅谈了学习体会。
首先,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有关刑事法治的系列观点,精准把握和深刻诠释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内涵。他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不仅涵盖建设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11个方面的丰富内容,而且涵盖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监察法治、司法制度、刑事法治、程序法治等8个组成部分,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四梁八柱”。刑事法治层面,涵盖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政法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家安全体系等8个方面内容,构成了与国家治理体系相匹配的刑事法治体系,彰显出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丰富内涵、中国特色、时代特征,成为人类刑事法治文明“中国范式”“中国话语”“中国实践”的靓丽图景。
其次,须深刻领悟和牢牢把握习近平刑事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宝库中,涵盖公正司法、刑事法治、刑事诉讼法治丰富内容,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理论贡献的经典观点。从司法改革与公正司法维度看,包括关于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的功能作用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正公开、裁判终局的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等观点。从刑事法治维度看,包括关于司法不公、公信力不高的根源是体制不完善、机制不科学、保障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公正司法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健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防止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等系列观点。从顶层决策与强力实施维度看,习近平领导和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有关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重点清单项目129项,其中涵盖刑事法治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治的清单项目多达42项;经过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第二时段的渐进推进,许多项目清单落地生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再次,须深刻理解这一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原创性贡献及其价值。从产生的时代背景维度看,《意见》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与法”“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是对70年来党领导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性总结与理论性升华;是新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
徐汉明教授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在程序法治上的逻辑表达,内嵌于百年党领导亿万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程序法治上的标志性成果。他认为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实现了四次伟大转型跨越,即: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道路,到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四次伟大转型跨越。他认为,从“79制定法”到“96修订法”,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跟上了人类法治文明进程的时代步伐;以“12修正法”为发端,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开启新航程,即: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贯穿刑事诉讼法各方面全流程各环节,实现了由传统“制定法”诉讼模式向“96修正法”诉讼模式完善、进而向“12修正法”现代诉讼文明模式的转型跨越;突出表现在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权保障,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优化,监禁执行程序,监外执行程序配套;检察机关对立案和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特别程序的设定等全面修订完善,使刑事诉讼法治呈现出体系科学、结构严密、衔接有序、监督贯通的特色。
“18修正法”是以贯彻实施《宪法》(2018修正案)为基准,与“一府一委两院”新型国家权力结构相适调,使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注入了时代要素、呈现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特色。一是,确认和保障有关涉嫌职务犯罪的留置调查国家监察委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的“法法衔接”贯通。二是,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留置调查、国家安全犯罪由安全机关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特别检察代表国家发动追诉的“四权分别行使”,与刑事追诉导入刑事诉讼程序统一归口实行“一元”依法独立审查——检察机关及其对刑事侦查(留置调查)、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罚执行(看守监管)、诉讼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及其程序规制。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等行使特别检察权,其特别检察权启动适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将特别检察权运行纳入刑事诉讼侦查程序规制,并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分离控制的程序规制。
徐汉明教授说,刑事诉讼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独特治理形态。其天然具有的平衡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抑制公权力扩张、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守卫公平与正义底线、增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统一、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安排,让老百姓从每项司法制度、司法决定、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独特价值功能。他认为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进路是,必须始终以习近平刑事法治系列重要论述为引领,对标党中央出台的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第二、第三个时段的部署要求,适应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发展完善中国式刑事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开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不断增强法福利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对标清单,查找薄弱环节,重点破解改革清单重点任务“悬置空转”难题,紧紧围绕原有改革部署落地生根、二十大部署改革任务扎实推进,着力谋划攻克薄弱环节,即:围绕“完善审级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单元式两审终审制”,推动诉讼重心下移;“诉讼法律监督”改革,推动涉诉事项监督的案件化办理;“维护司法公正”改革,推进特别检察权运行程序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坚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权利相平衡;“完善司法裁断权”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基准权力清单制度;“司法人财物省级统一保障”改革,为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有力保障进行,使中国特色刑事法治体系更加定型更加成熟。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中国实践智库》专题:立足中国实践,对话中国智库。专题主持人: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