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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大讲堂丨范进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四重维度论

发布时间:2023-03-15 19:44:12 来源:中国报道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范式”表达,作为一种学术“范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已成为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它必将引领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潮流。我将从历史、理论、制度、实践四个维度,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客观规律作一初步阐释。

一、历史维度

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绝非一朝一夕实现的,它必然源自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与长期致力的法治实践。透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历史维度的考察,以此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基本历史规律及其所具有的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历史上关于法治的经典文献都是古人对以法治理社会经验的高度思想凝练,是古人留给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首先得益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从而具有鲜明的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底蕴。习近平指出:“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十分丰富”;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汲取近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失败的深刻历史经验教训

考察近代以来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便可发现,无论是晚清政府的法治变革,还是辛亥革命时期的法治现代化,以及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治现代化,均以失败而告终。习近平曾深刻指出:“事实证明……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是汲取并借鉴近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失败的历史经验教训的产物。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基于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的成功历史实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和建设法治历史实践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完善和拓展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厉行法治的必然结果。自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的舞台,在领导人民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党领导人民开始创建革命法制;在红色政权的革命根据地,开始建设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法制;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党领导下的根据地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法制体系;在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完善发展的阶段,在各个领域都形成了一系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基本的法制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确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可谓史无前例,在党的历史上书写了四个“第一次”:第一次召开中央全会(即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以专题的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列入其中,加以重视和强调。可见,党中央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关心与重视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开辟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先河,而且创造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史。

二、理论维度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科学的法治理论为指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需要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与法治理论,而且更需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尤其是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一切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与法治理论之借鉴吸收的产物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讲话、报告、会谈中时常引用外国思想史上的经典人物及其思想学说,以阐释其法治思想。这些思想家包括英国哲学家培根、法国思想家卢梭、德国法学家耶林、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等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不是凭空而生,它既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之中,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和法治理论,代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法治文明形态。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源于三大理论:近代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派法治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派法治理论与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对上述法治理论的批判继承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以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而形成的法治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直接在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逐步形成、发展与完善的。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体包括毛泽东法治理论、邓小平法治理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毛泽东法治理论初步奠定了新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基础;邓小平法治理论则深刻阐明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全面阐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规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三、制度维度

国家法治现代化必然意味着国家制度尤其是政治民主制度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制度现代化。

1982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化”已基本确立,但尚未成熟与定型。党中央对“成熟”与“定型”的制度建设始终予以高度重视,从党的十四大到二十大都提出了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要求。我党“制度化”建设最重要时间节点是2021年,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我党建成了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显著标志有二:制度体系与法治化。

“制度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的普遍性概念,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宣布已经形成“科学制度体系”。从“制度化”到“制度体系”是我国制度建设史上第一次质的飞跃。

制度的“法治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党制度建设的突出特点,尤其是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从“制度化”到“制度法治化”,这是我党制度建设的第二次质的飞跃。

只有法治化的制度体系,才是成熟、定型制度确立的根本标志。

四、实践维度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波澜壮阔的深刻社会革命。伟大社会革命与法治实践、党纪与监察一体的权力监督法治实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双重合宪性审查法治实践,共同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维度。

(一)伟大社会革命与法治实践

自党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先后发生了三次深刻的历史性社会变革,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改革开放伟大社会革命。这三次历史性社会变革都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而每一次伟大社会革命之后,党领导人民都以宪法法律的形式将社会革命的成果确认下来,这些以法律事实为载体的革命成果最终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实践内容。

党领导人民完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形成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石。

新中国成立之后至1978年的三十年,党领导人民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宪制秩序与法律秩序。

1978年之后。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革命,以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五次修宪为标志,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制度基础与强大的制度优势。

(二)党纪与监察一体的权力监督的法治实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实质上是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法治实践。成立监察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构建党纪与监察一体的权力监督机制,不仅为党长期执政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且亦构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重要实践。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双重合宪性审查的法治实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要对国家公权力予以监督与制约,同时必须要对一切规范性文件予以合宪性审查、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审查是以“合宪性”为预设前提,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实现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中国式合宪性审查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具有中国政制的独特风格与特色,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重要内容。

以上四个维度,揭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范式的基本内涵。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实现的法治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使命,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就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与无限的活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打破了“法治现代化=法治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视频请关注上海市法学会视频号)

《东方法学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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