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回顾五年来的检察工作,这是一场“化转隶为转机”的检察实践。2018年2月底,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全部按时完成转隶。同年3月,最高检新一届院党组开始履新。
面对“两反”转隶、人员减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向何处?五年来,全国20余万检察干警以实际行动作答:既切实承担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又因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新能动履职,在“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的担当中深化落实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实践中写下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自我加压,充分释放法治红利
再回首,岁月悠悠。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在这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自身的划时代意义,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存在。
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
随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主导责任。
责任意味着担当。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好这一主导责任?
“这不仅需要检察官在法庭上有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也增加了诉前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和认罪认罚工作的更重职责,更要求检察官提升整体司法能力,通过办案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告诉记者,落实好这一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必须自我加压,力求突破,更实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
如何自我加压,力求突破?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初,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并不多,很多地区的适用率仅为20%左右。这样的适用率显然无法正常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红利”。
2019年8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
为何定为70%?最高检党组明确回答: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是制度设计初衷之一,也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总体趋势。
如今,在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达85%以上。
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时,与此成正比的,是检察干警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
“苏州市检察院专门作过一个评估,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的工作量大幅度上升,办理普通案件至少增加40%工作量,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增加一倍甚至数倍的工作量。”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诗文告诉记者。
为什么会增加如此多的工作量?苗生明告诉记者,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承载了大部分实质性的诉讼工作,大部分案件制度适用在检察机关,最为关键的量刑具结在检察环节,法官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因此,工作量不可能不增加。
以往,检察官只要做好阅卷、提讯等基础工作,把案件诉出去就认为基本完成任务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案卷材料为主,除法律要求提讯犯罪嫌疑人外,几乎没有调查核实证据、自行补充侦查的工作。
如今,检察官既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服法;还要主动与律师沟通,听取意见,积极开展量刑沟通协商;要针对犯罪具体情形审慎考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还要积极做好被害人工作,让被害人能认同、可接受。
“虽然工作量增加了,但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检察官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也更加深入,这对于构建良性的司法环境大有裨益。”杨诗文说,这也激励他们,再苦再累都要把好制度落实到位、做到极致。
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和稳定适用以来,被告人上诉率、刑事案件申诉率逐年大幅下降,当事人刑事和解率逐年上升。
两组数据,一降一升,说明了什么?
“表明绝大多数被告人是在认罪悔罪状态下接受审判、服从判决、服刑改造进而回归社会的,也表明被害人的权益因为制度的适用,得到更好保护。”苗生明告诉记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了案件审判流程,提高了审判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律师认为,这一制度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实现了保障,虽然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优化,其维护社会和谐、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内核必将迸发出更强劲的生命力。
履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责任,只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强化法律监督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羁押听证、开展不起诉听证、创新深化巡回检察制度等工作都彰显了检察机关通过不断自我加压充分释放“法治红利”的责任与担当。
能动履职,聚心力于“国之大者”
如果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方面自我加压,是为在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充分释放“法治红利”,那么,在公益诉讼等领域的不懈探索,则彰显出检察机关以能动司法服务“国之大者”、助推法治现代化的不懈努力。
时间再次回到2018年。这一年的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设立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自此以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入专业化专门化的崭新发展阶段。
作为一项新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二字。可创新的背后,又写满了艰辛。
“万事开头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前进的每一步,都要付出更多努力。”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告诉记者,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探索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起初,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只有四个: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然而,面对众多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囿于法定办案领域而撒手不管呢?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司法监管在行政违法侵害公共利益方面的治理漏洞,有效发挥司法在监督行政、维护公益方面的治理效能,其实质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胡卫列告诉记者,秉持这一初衷,检察机关在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
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成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认同,多部法律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条款。如今,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已经从原先的四大法定办案领域,逐步拓展到包括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在内的“4+9”领域,且正在向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拓展,呈现出“4+N”的开放态势。
办案领域拓展了,办案质效如何呢?
“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面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我们必须主动加压去解决且要解决好,真正做到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胡卫列坚定表示。
当面对办案实践中出现操作性规范不足的问题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联合印发《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夯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
当发现制度全面推开初期省级以上检察院直接办案较少的问题时,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不断加大自办案件力度,万峰湖专案、南四湖专案等的办理,推动了一系列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得到解决。
当发现公益保护协作不足的问题时,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努力在更广范围内加强沟通协作。比如,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等等。
从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许能更具象地读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发挥的作用。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公益诉讼案件。该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大部分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蚂蚁,无法供老年人清楚阅读。这样的说明书是否会给用药频繁的老年人群体带来不便呢?带着问题,检察官开展了一系列走访调研活动:前往药店、药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企等走访调研,向眼科专家咨询专业指导,对辖区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咨询印刷行业意见……调研发现,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蚂蚁的问题,长久以来饱受诟病。最后,该院通过召开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市区两级院一体化办案,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如今,连云港市已有三家药企对三种药品的说明书进行放大、加粗的适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更好地阅读,受到了老年人群体的一致赞誉。
五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创新”之姿走出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步伐”,办案量也从2018年的11.3万件,增长到2022年的19.5万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创新能动履职的举措又何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种——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立专门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运用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等等举措聚心力于“国之大者”。主动迎接挑战、积极能动履职,虽说给自己增加了巨大工作压力,但正是通过这些“自选动作”,检察机关以扎扎实实的付出,画出了社会和谐更大同心圆。
枝叶关情,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当社会各界正在热烈讨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之时,检察机关内部的一项新举措——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再次让社会各界瞩目。
“接收群众控告申诉,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本是基本要求,但受限于工作力量不足等多方面原因,过去检察机关接收的群众来信,不少未能及时予以回复。”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告诉记者,面对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2019年,最高检党组适时提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要求认真对待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访,能认真到什么程度,就认真到什么程度。
自此,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督导检查、定期开展“回头看”等,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如今,四年过去了,这项制度推行得如何?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自行接收、接待群众信访共77.7万件,同比下降13.2%。其中,重复信访23万件,同比下降14.1%。
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的双下降,说明了什么?
“不仅仅是2022年,近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连续下降,真实地呈现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的强大生命力。”徐向春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信访秩序整体不断向好,信访法治化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
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检察机关还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深入推进院领导包案、重复信访治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重点工作,全力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
以公开听证为例,在案件办理和信访接待处理中,检察机关积极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据了解,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2.7万余件,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可感受的方式,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举行公开听证,可以让信访人充分表达诉求,也可以让办案人员全方位展示办案过程和相关证据,请第三方听证员作评断,让公平正义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冷冰冰的字面上,而是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江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诗美多次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也多次见证了公开听证会在化解当事人“法结、心结、情结”中的作用。
她曾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该案中,申诉人李某母亲被人杀害。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申诉人不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杀人事实,为什么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对此,检察机关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接受交叉询问,将事实证据摆出来,将证据裁判规则讲出来,接受各方监督。最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坚持了客观公正立场,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也接受和认可,并息诉息访。
“在我省绝大部分市级院和县级院中,控申、案管、政策研究等部门是合并办公的,从事控申工作的人员大都是‘身兼数职’,但随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的不断深化落实,控申部门工作量成倍增加,接收、办理、回复答复信访件,开展司法救助,举行公开听证等工作都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张诗美告诉记者,虽然自身工作量增加了,但当看到申诉人决定息诉息访那一刻时,一切都值得。
人民群众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不仅是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加大虚假诉讼惩防力度、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些工作都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曾几何时,有多少人发出疑问:“检察院是做什么的?”现如今,这样的疑问已经不多见了。
“在我看来,产生这样的变化或许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升,另一方面在于检察机关不断依法能动履职,把检察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自然而然就知道检察院是做什么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高集团机械制造事业部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胡中辉时常关注检察工作,多次作为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见证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和为民司法的履职担当。
从来没有轻而易举就能做好的工作,更没有敲锣打鼓就能干成的事业。新时代检察工作如何干,是时代出的考卷,也是党和人民给出的考卷。如何答好这份考卷,不仅考验着全体检察人的担当和智慧,更考验着久久为功的韧劲和奋斗不息的拼劲。成功之路绝不是没有困境的坦途,只是前行的人永不停止脚步罢了。既然选择航向远方,又何惧风雨兼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检察机关将无惧风浪,高歌航行。(文|孙风娟 谷芳卿)
责任编辑:曾裕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