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子衿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五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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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我们想到的往往是等级森严、滥用权力、人身不平等,其实在中华法系中,已经蕴含了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的智慧。下面,我们就从中华法系中的依法裁判、“刑无等级”两个视角来了解一下。
首先是依法裁判。早在24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提出判罪要遵循“一准乎法”,无论是卿相将军还是普通民众,如果背离法制,都要受到严惩。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发生了太子触犯法律的事,商鞅当时感到非常为难:因为那时候的刑罚有很多都是破坏身体的肉刑,如果太子被施加了刑罚,就不能继承国君的位子,因此不能对太子处刑。
结果,商鞅就处罚了太子的师傅公子虔,把他鼻子割掉了。这样,太子最终虽然没有受到处罚,但是他身边最亲近的师傅受到了肉刑。后来,太子接班当上了国君,公报私仇把商鞅处死了,并加以五马分尸。但由商鞅以生命为代价开创的“刑无等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延续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精神之一。
到了唐朝,唐太宗推行“天下之法”,将法律平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一次大臣长孙无忌没有把随身携带的佩刀交给警卫,就进入了宣政殿,宣政殿是皇帝日常听政的地方,而唐律规定持刀进入宣政殿要被杀头。但长孙无忌既是唐王朝的开国功臣,又是唐太宗的大舅子,还是中华法系之著名法典《唐律疏议》的作者。因此处理这件事的官员十分为难。
后有人主张处死放长孙无忌进去的警卫就行,可以允许长孙无忌交钱财赎免死罪。但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的少卿戴胄认为:守门警卫和长孙无忌都已犯罪了,如果只杀警卫而赦免长孙无忌,那么就无法可言了。见唐太宗仍有犹豫,戴胄进一步劝诫,警卫是因为长孙无忌才犯错的,应该从轻处理,如果将二人都视作过失,不应只处死警卫。于是唐太宗就一同免去了警卫和长孙无忌的死罪。从而使身份差异悬殊的两人,在当时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处置。
其次是“刑无等级”。即在刑罚面前,没有什么等级,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存在一些不区分犯罪主体身份的犯罪,只要你犯了这种罪,就要接受同等的惩罚,不能凭爵位或者官品减免。
例如,古人高度重视生命,“杀人偿命”是社会公认的准则,历代的谋杀罪,无论是何人,都需要抵命,即使个别有所差异,但基本不会脱离“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刑罚尺度。再如,在宋代,无论被强奸者的身份是尊或卑,人们都可以直接告发,并且宋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十分注重保障奴婢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等。
这里,必须要说明一下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整体上奉行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官贵民贱、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因此,反映在中华法律文化,或者说中华法系中,就出现了一些维护等级制度的做法,如照顾权贵阶级的“八议”“官当”等。但问题是,享有司法特权的人群越多,越不利于司法公正,也不利国家的治理,古代的统治者尤其是一些明君贤臣,也深深明白这个道理。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知,统治者中一批开明的君臣,提出了依法裁判和“刑无等级”的思想,并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推行。
那么,依法裁判和刑无等级,在当下有哪些重要的现实意义呢?我们认为,第一,坚持依法裁判和“刑无等级”,强调法律不仅要严格、平等地实施,并且要求法律实施的本身也要达到促进社会平等的效果,也就是要在司法中实现法律蕴含的平等精神;第二,依法裁判和“刑无等级”的实现,还强调官员要严格执法、司法,这样,就必须要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素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第三,高度重视法治的人权保障功能,实现法律以保障人民权利为根本的目的。
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平等观,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平等,诚然,这种平等可能会忽视某些个人的诉求,君主也常常视法为工具。但在当代,我们完全可以摒弃中国古代以法用民、以法使民的工具主义“法治”观,从而对这种平等观中的一些合理成分,进行创造性转化,使其成为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有益组成部分。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