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菲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五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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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医学史上,有一则非常著名的案例“张举烧猪”,记载于五代末、北宋初和凝、和㠓父子所撰判例集《疑狱集》一书中:
三国时期,吴国句(gōu)章县有一妇人杀了自己的丈夫,为了毁尸灭迹,她放火烧了家宅,谎称是家里失火。夫家人觉得有隐情,于是报案。张举是句(gōu)章县县令,他命令手下搬来两头猪,一头猪杀死,一头猪不杀,一起扔进火里焚烧。张举发现,先被杀死的那头猪,嘴里没有烟灰,而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由于被烧时还能呼吸,嘴里都是烟灰。而后,张举再接着检验尸体,发现尸体口中没有烟灰,证明丈夫是先被杀后被烧。最后,妇人果然伏罪。
张举通过尸体检验和动物实验,查清了事情真相。事实上,这样的检验案例在中国古代不在少数。
中国古代的法医检验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当时,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取得如此非凡的法医学成就。宋代法医学家宋慈所撰《洗冤集录》的问世,更是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医检验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法医学正式作为中华法系中的一门独立学问诞生了。
宋慈被誉为“法医学之父”,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他曾四度担任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现在的法官兼检察官。他大部分时间都在和刑狱官司打交道,为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宋慈总结了前人的断案成就,结合自身的断案经验,著成《洗冤集录》一书。《洗冤集录》是中外法医学家公认的、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比欧洲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医生的报告》整整早了350余年。
《洗冤集录》虽然成书于700多年前,但从体例上来说,已经具备了现代法医学的大致轮廓与基本内容。
第一,宋慈在书中阐述了立书的初衷,由于刑狱案件直接关乎人的性命,所以法医检验不可以不慎重、不仔细;
第二,对法医检验的步骤做了详尽的规定,比如,到了案发现场,要先打听、询问、观察,检验尸体时,先不动尸体,先看表皮伤,做好记录,而后才能翻看、洗罨(yǎn),做进一步的检验;
第三,在检验技艺上,将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应用到法医检验中,用皂角、糟醋等洗罨尸体,与此同时,还注意利用苍蝇嗜血等习性来找寻尸体上的伤口;
第四,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注意区分自杀与他杀,为此,宋慈对二十多种死因及特征、区别都作了总结、说明;
第五,宋慈吸收了宋以前法医学作品中的成果,如《疑狱集》中的“张举烧猪”一案,就被收录进《洗冤集录》中,还有如判例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笔记《梦溪笔谈》中的检验成果,都囊括其中,为保存我国的法医学遗产作出了杰出贡献。
然而,自宋代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开始衰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尸体解剖不仅为人伦所不允许,还为历代律令所禁止。尸体检验仅限于外表,而不能够解剖,成为了妨碍我国古代法医学继续发展的最大阻力。此外,由于检验官不是职业医师,而是行政官员,因此,一桩案件的成败得失,完全取决于官吏的好坏,这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真正运用这些检验方法的原因。我国现代的法医学,是清末继受西方近代法医学的成果。
那么,中华法系的法医学,于今又有什么启示意义呢?
第一,中国古代法医检验中的科学成分,我们不可忽略,因为其中不少成果都是经古人长期观察和大量积累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达,彰显了古人求真务实、科学断案、防止冤案、尊重生命的精神,值得我们传承与发扬;
第三,在法医检验中访问案件关系人、目击者,询问事情的经过,依托群众的力量解决实际问题,也是古人的宝贵经验;
第四,法医检验中“先静后动”的勘验顺序,时至今日,仍然是刑事侦查的黄金规则;
第五,法医检验中重视物证,不轻信口供的断案思想,也是达到适用律理正确之目的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不仅在当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00条中有所体现,在世界各国的证据法中也是如此。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