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钱倩、徐慧、李耘琪
2月15日起,四川省施行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办法中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生育登记与婚姻的捆绑,是否结婚不再是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条件。
办法一经发布,即引起了广大市民的热烈讨论,但通过检索不难发现,四川这一办法中所体现的思想并非首例,事实上,广东、陕西、安徽等省份去年就明确未婚亦可办理生育登记,上海等地亦放开了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广东省卫健委在重新修订《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 ,也随即明确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根据上述规定,若新政实施后,未婚者也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此后有数位单身妈妈发现申请生育保险时不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因而成功申领。
随着相关制度的具化,未婚生子登记的数量亦呈上升趋势,相应的问题应运而生,本篇将从抚养、财产、继承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入手,简要分析未婚生子登记制度下可能涉及的社会、法律问题及伦理风险。
一
取消婚姻登记限制是鼓励未婚生子
还是对女性生育权的保障?
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讲,法律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与婚姻进行捆绑和挂钩。《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在中国,妇女有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本条中作为生育权主体的“妇女”,包括已婚妇女和未婚女性。同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里的“公民”,既包括已婚女性同样包括未婚女性。
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如对其设定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比例性原则。而对于有意愿和能力生育的女性,如生育必须以结婚作为前提条件,实质上是将生育与家庭进行捆绑,而是否选择结婚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行使生育权。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结婚是生育的前置条件,是否处于婚姻状态并不影响公民行使生育权利。据此,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并不是鼓励未婚生子,而是从对于生育权的保障以及对非婚生子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二
未婚生育妇女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育儿假、哺乳期相关的权利
2022年07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已明确表示: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生育津贴)方面没有门槛。在经办服务清单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故能否进行未婚登记生子对此并无影响。医保局在其后的发布会上回复记者提问:“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层面,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也不需要那些材料(生育证、结婚证等)。我们也了解到一些地方条例规定中可能把这些要求设定到制度中,后续我们也在督导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不成为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关于育儿假、哺乳期不得开除等相关规定,鉴于相关法律的前置条件均不以婚姻登记为前置条件,故未婚生育原本亦可享受相关权利,能否进行未婚登记生子对此并无影响。但地方法规和规章通常有更为细致的要求,实操中很多地区未婚生育女员工可以正常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但是无法享受各地的延长福利产假。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进行生育登记都需要结婚证,与此匹配的是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和婴幼儿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生育政策的转变,这种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进。
三
未婚生育女性是否享有
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
关于非婚生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民法典》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则上,生母享有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婚生子的生父也是享有子女的抚养权的,所以生母并不是当然享有抚养权,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不能协商亦可能引起关于抚养权争夺的纠纷。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
未婚生育下儿童能否向生父母主张抚养费?
未婚生育儿童为非婚生子,对于非婚生子及其生父母而言,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标准,则由当地生活水平、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综合决定。《民法典》现行条文中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需参考各地判例。
虽然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其义务也仅限于支付抚养费,换言之,对于赠与的财产,若生父母任一方存在合法配偶,则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性,有权主张非婚生子女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
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标准数据分析》一文中,作者提到“此次查阅的赠与合同纠纷里判令婚外异性全部返还所获财物、抚养费问题另案处理的共18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46%左右,判令返还财物中扣除婚生子女日常生活开支的有9例,另有5例赠与非婚生子女房产、大额转账的被认定无效,理由是房产等大额赠与非生活必要,侵害原配的合法财产权益。”
五
私生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分财产?
面对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更改,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声音——这是不是意味着“私生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分财产”?
事实上,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可能与私生子分财产并无直接关联。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确定其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婚生子和非婚生子都只能继承死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与其生父或生母互为法定继承人。若其生父或生母去世且未留下有效遗嘱,则非婚生子女有权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反之同理)。相应的,若非婚生子女早于生父或生母去世,非婚生子女的子女亦有权在生父或生母未立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进行代位继承。
此外,比照《民法典》1141条,若生父或生母立下有效遗嘱,则其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
取消婚姻登记会引发哪些伦理问题?
新规是否会导致“私生子”增多、挑战婚姻制度?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认为,放宽生育登记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鼓励“未婚生子”,而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即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为人口统计提供重要的数据来源。
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是否意味“一夫一妻”制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只是对公民,特别是未婚生育人群生育权的一个回归,故而不存在挑战“一夫一妻”法律制度的可能。
非婚生子登记制度是否会导致,通过精子库或是地下捐精渠道实现生育的女性增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第3条第13款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故而目前女性尚无合法途径在国内通过精子库等渠道实现未婚生子。
此外,取消婚姻登记非婚生子女是否会面临更多的伦理问题?
《民法典》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定配偶间的关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典》仅在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此外,非婚生子女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社会歧视问题或纠纷。就家庭内部而言,可能存在生父不承认其生父身份,拒绝确认亲子关系,从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不认可非婚生子女和父亲或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拒绝其参与遗产继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第三方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受到来自新的家庭成员的歧视等。就社会层面而言,住所地、学校、单位等地都可能受到来自邻居、同学、同事等的舆论压力和歧视。这些都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七
女性是否会沦为生育工具
而丧失《民法典》中对妻子权益的保护?
对于生父及生母而言,由于双方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民法典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以及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均不得予以适用。
若生父和生母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二者属于基于稳定的感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情况,则构成合法同居关系,对于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同居财产。
2021年民法典生效前,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上述意见现已失效,现行文件为《民法典》,对于同居财产,《民法典》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1054条的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无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若同居期间双方未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过约定,则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如一方的工资、奖金等。对于双方基于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得的财产,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若双方无法区分前述财产的份额,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若生父或生母属于任一方有法定配偶,但仍与第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则其行为可能涉及重婚的范畴,法律不保护任何同居财产,不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
我们应当做什么
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同居关系、跨性别关系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其生育的需求、正常生活的需求、被平等对待的需求同样应予以尊重和保护。人们有选择结婚以及不结婚的权利,当然也有选择未婚生育的权利,关于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起到了保障未婚先孕妇女权益、尊重个体生育选择的作用,应该看作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在复杂社会环境下,如何对家庭财产和家庭关系进行有效地保护,也是人们需要考虑的现实议题。
法律法规为该议题作了兜底性保护,个人间拟定的协议则依托于特殊情况作出了更细化的安排,法律和协议的结合能够为非婚生子女、未婚生子的女性以及男性对子女的权益进行更好的规制。总而言之,增强法律观念,提前建立好财产安排、遗嘱等,做好意定监护更能够避免此类的风险。高净值人群则更需灵活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多种财富及法律工具,结合自身家族成员保障、财富有序传承等需求,为家族财富的可持续发展赋能,实现基业长青。
《律师法学》专题策划: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