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建成校长、江必新院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很荣幸收到邀请再次参加规格如此之高的湘江论坛。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制发展”。
第一,为什么会想到这个话题?因为符合逻辑的推论:中国式现代化要包括中国法治现代化,而中国法治现代化中一定包含了良法善治,以及包括规则的现代化,从而同宪法产生了密切关联。此外,根据现代化理论:现代化既是一个过程,也可能是一种客观状态,或者一种客观结果。由此产生了“在实现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如何去处理与宪法的关系”的问题。我们将这个话题用历史的长镜头做个回望。其实中国宪法的产生,或者说一部宪法产生的历史和演进历程都同现代化命题联系密切。洋务运动让人想到实业救国,鸦片战争以后激起了一大批先贤对于救国的探索,也教育了中国人民要认识到要用实业救国的方式,去找寻富强之路。后来,洋务运动遭遇重大失败以后,国人想到制度救国,而制度救国理念自然想到要学习西方议会去制定宪法。可以说,从清末变法运动以降,自此在近现代中国产生了很多宪法,这些宪法可能有不同的时代内容或命题的追求,但有个很通约的主题——追求富强。
第二,当现代化作为过程的时候,它意味着“变和不变的问题”。现代化过程要引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等变化,我们宪法如何去因应这种变化?是亦步亦趋?还是保持不变?抑或者在变与不变之间保持平衡?另外,众所周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差不多是牛车时代或者马车时代的宪法。到了二十一世纪,这部宪法仍能继续管用。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修改制定的,至今已经过去了40年。今天,人们会想:对于40年前的宪法能否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要求?这关乎到宪制发展,或者说宪法变迁的可能、制度、技术或者路径等问题。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本身便是对现代化追求的确认。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恩来总理代表的党和国家首先在正式工作报告中提出“四个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在1975年宪法或1978年宪法中均有适当反映;1982年宪法,我们明确提出:中国要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后来又不断地经过对1982宪法修改,写进新的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总体来讲,我国现行宪法对现代化发展的回应采取的一方面称之为“回应性”,而另一方面被我称之为“引领性”。“回应性”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仅以四十年为例,有不同的具体使命与具体问题要解决,以及具体制度要被安排。比如,1988年旨在解决现代化发展的土地制度成为生产要素的问题,需要确认私有企业地位的问题;1993年宪法修改需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1999年是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总战略目标的问题,还有其他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与私有财产等问题,这是“回应性”的体现。
另外,中国宪法一直具有章程性特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又是根本法。我国宪法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宪法是只局限于在公法领域里面的最高法。宪法不仅在公法领域具有最高地位,还要在其他公法之外的,乃至私法领域,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均具有根本法地位。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即按照毛泽东主席所说:它是纲领性问题。纲领性问题重在实现某种理想,是当下要去追求、但是暂未实现的问题。我国宪法中的宪制发展方式体现主要是放在序言部分或者总纲部分。在序言部分,我国每次宪法发展或宪制变迁,都同根本任务或国家发展目标息息相关。比如说,最先是提到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然后是涉及生态文明,包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五位一体”中国。相应任务场景的变化,也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第四,党的二十大会议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主要有五个“面向”。比如,它提及的一种条件:在这个人口规模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实现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和平发展。这些在现行宪法中都有充分的制度空间。比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和平发展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关于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规定、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更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为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我们应当尊重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中国式现代化还是重大改革运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改革要求要于宪有据,于法有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在此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不能溢出宪法轨道。
最后,从宪法层面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理应有一套技术路径。这个技术路径可以是宪法修改,未来也可以通过激活宪法解释,还可以按照宪法原则性规定、宪法指导思想,通过关键领域立法,把宪法精神通过部门法具体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法制供给和制度供给。
(本文系秦前红教授在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上的主旨报告)
《中国实践智库》专题策划: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