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第二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并就“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数据治理与信息保护”“算法治理与数字正义”“数字转型与制度重塑”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闭幕式环节,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主持。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分享了对本次论坛的体会,他首先祝贺第二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顺利举办,并表示论坛目前已经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且成为引领数字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与探索的重要品牌。
蒋教授认为在数字化时代,加强对数字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加快数字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步伐,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还有一些理论层面上的问题要进一步注意。第一是要理性看待数字化。数字化大大加快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发展变化,但是对数字化也要理性看待。第二是基本概念界定和项目逻辑关系之间的问题。对于数字司法、数字检察、智慧司法、智慧法院等概念各自内涵的阐明,以及能否提出一个涵盖性很强的通用性的统合性的概念,需要学界在进行研究时注意。第三是加强数字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构建与传统法学的逻辑关系问题,为数字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提供学理支撑。第四是数字社会的挑战与法律应对。在研究数字法治建设问题时,要重视各种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并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确定使用合理边界,铸造数字社会构建和私权利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陆宇峰教授对论坛做了学术总结,他注意到了数字法治与一般法治的区别,认为数字社会与工商社会、农业社会的不同在于沟通媒介发生了历史性更迭。基于代码的通信语言,替代了千百年来使用的日常语言作为底层语言。社会沟通的速度、质量、关联度大幅上升,社会意义空间、创造潜能和记忆功能大幅度拓展,造成现代社会功能分化呈几何级数的展开,也带来一系列社会结构的变迁,这些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数字法治区别于现代法治的形态。
第一,数字社会作为一个基于人为架构设计的社会系统涌现出来。数字技术是直接通过代码程序的人为设计,塑造了社会结构,进而塑造了我们的行为。一方面,数字技术形成的社会结构诱导着一系列个人信息侵权行动。另一方面,这套架构本身对数据权利构成潜在侵犯的威胁。在新的社会空间中,出现了治理权力再分散化的问题。对于分散化的治理权力应该加以限制,但是政府是否有动力去限制,仍然值得讨论。即使政府愿意干预,但可能缺少足够的认知能力,做出好的干预决策。
第二,数字社会的结构变迁在于它的高度复杂化,使得各个数字社会的内部都在分化,分化为一个个职业组织化中心。
第三,结构变迁在于同时呈现了两种可能的结构。一个是高度去中心化,如多元平台、区块链技术,另一方面又高度再中心化,这就需要重视数字人权的问题。
第四,在法律方面,数字社会中代码就是法律,本身也是社会的结构,但是代码或者在代码基础上由平台自主生产的数字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消弥法律改革的动力、使法律规则模糊地带消失等。
最后,陆教授指出在数字社会不得不依赖代码,不得不依赖数字法,也不得不赋予平台治理权力,但是可能需要搭建一个二阶的规范体系,将数字法作为第一性规范,国家法作为第二性规范,对它施加合法性控制。国家法不直接干预数字社会的网络行动、数字行动,但是聚焦于数字法和数字社会的架构,进行合法性控制和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王沛教授为这次论坛做闭幕致辞。
他表示,近年来,国家到地方都在加快数字法治的研究与探索,全国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司法部的数字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智慧司法、数字法治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动力和制度创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将一如既往推动数字法学的学术前进,同时非常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数字法学汇聚多学科不同的思想火花,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灵感,这次论坛也可以使我们在数字生活中发现寻找到更多的力量,让我们看到数字法学的光明未来。(石剑君)
责任编辑:冯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