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第二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并就“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数据治理与信息保护”“算法治理与数字正义”“数字转型与制度重塑”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第四单元“数字转型与制度重塑”由《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李春明副主编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冬根教授以“论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为题进行了发言,指出新技术正在考验、冲击法律制度和整个网络信息系统,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进步,对现行法律理念和法律治理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徐教授认为雷登伯格教授提出的“代码即法律”不应该被理解为代码就是法律,而是指代码可以像法律一样调整人的行为,应该被诠释为一种用代码进行治理的新的治理范式,即“代码之治”。徐教授从三方面论证了代码之治具有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以互联网科技平台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为代表的私主体对代码应用日趋广泛,代码日益成为法律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补充和延伸,代码具有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和规制效率。二是公权力机构越来越依赖代码和智能算法等技术工具,定义基于代码的规则。三是互联网技术推动代码和法律朝着更为密切的方向发展。徐教授分别从符合法律理想状态的代码和不符合法律理想状态的代码两方面进行分析,建议法律需要对不符合法律理想状态的代码之治进行干预。最后,指出代码和法律二元共治,能够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论”。他从数字人民币的定义、法定以及地位三方面进行展开。
一是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工具定义论,作为一种法定支付工具,首先要探讨它的权力来源,目前对于选择国家理论还是制度理论存在争议,央行倾向于用制度理论展开论述数字人民币权力来源,李教授认为发行数字人民币里国家理论和制度理论差异并没有那么大。
二是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工具法定论,他认为可以分成两部分分别考虑。对于公法之债应当采取无限法偿性,在私人债务里,可以不必然进入债务关系,当事人明确约定,才进入私人债务。
三是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地位论,在整个技术架构,由于数字人民币结合了区块链等方式,这种情况下可以与智能合约融合,或者未来可以采取智能合约方法对数字人民币进行架构。智能合约在三个方面可以对数字人民币起到促进功能。一是智能合约起到自动划账功能。收款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方法或者采取智能划账方式。二是封金模式。通过智能合约将一部分数字人民币交付给另外一方,可以达到封金效果。三是信托方式。通过智能合约实施信托的数字人民币可以自动剥离于账户保有人的破产财产,保证资金落实到既定用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以“权利束视角下新型财产权利的生成与分配”为题做了发言,谈到了权利束理论的优缺点以及如何用权利束回答NFT数字资产的问题。
一是NFT数字资产所有权及其理论困境。有观点认为NFT数字资产是所有权或者物权,但无法解释持有人对NFT所映射数字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因为在不同的商业逻辑里面,排他权的表现程度可能不同。
二是权利束作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分析框架,权利束范式提供另外一种理解可能性,认为法律所分配的财产并不是外在客体本身,而是人们对外在客体利用行为、利用可能性可以说是人们对外在客体每一项可能的利用权能,都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但权利束范式本身并不提供关于财产权如何分配的规则。
三是数字资产的“所有者名义”。“所有者名义”指账户和特定数字资产之间的联系、归属管理是存储在区块链上,而不是存储在某个运营商的数据库中,这个映射关系不会被篡改,会形成稳定归属关系。四是数字资产的“所有者名义”的初始分配。指出铸造实物形象NFT,是对物结构信息的利用,没有竞争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将文物数字化形象铸造成NFT数字资产,并不属于所有权人的专属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谷佳杰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效力割裂: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的碎片化危机”。
他首先提出了问题,指出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分为线下活动的线上转换活动与线上特有的活动两个子系统。线上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重视民事证据运用的转化性活动,而忽视了民事证据运用的特有性活动,导致了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的碎片化危机,进而导致民事证据运用在诉讼场域中产生法律效力割裂现象。
二是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碎片化的表征,他通过实践访谈发现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碎片化危机,体现在认知、规范、实践三个层面,三者相互作用和影响。在认知层面,部分法院以线下司法规范要求线上程序参与者。在规范层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忽视了线上特有性活动。在实践层面,体现在准备环节的衔接不足、保障环节功能缺失等问题上。
三是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碎片化的成因。他指出在线诉讼实践中,轻视了对电子化证据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护,且等效原则贯彻落实存在很大困难。四是在线诉讼中民事证据运用碎片化的纾困,提出在理念上,要树立线上司法服务理念,强化法官引导作用;在规范层面,要完善在线诉讼证据规则。最后指出进一步和具体细化落实等效原则,可以让在线诉讼实现可持续发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和生以“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为题做了报告。
第一是对当前损害救济模式的解构。他认为当前立法规范在其他公益诉讼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以及消费者保护领域,有损害救济模式与风险防控模式,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只确立了损害救济模式,是一种事后性模式。
二是以风险预防理论切入,对损害救济模式进行评析。在风险社会视野中,个人信息天然具有不稳定性,极其容易泄露和被非法利用,进而导致管控系统整体功能性减损,而损害救济模式并没有考量个人信息公益侵害的不可逆转性。
三是损害救济模式向风险防控模式转型的正当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于风险预防的法源,实践中也有风险防控模式的雏形,此外,风险防控模式注入了新的预防性理念,具有一定的优势。四是搭建风险防控模式,从制度上回应预防性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以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主轴展开,同时可以引入检察公益诉讼,以及在重大风险判定过程中进行诉前程序的履行,在证明方面,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优势标准。
评议人《政治与法律》陈庆安副主编谈到,“数字转型与制度重塑”主题是数字法治发展对于立法体系产生影响的具体展现,数字法治的发展对于整个法律体系,无论是基本理论、具体立法甚至具体实践,有方方面面的冲击。他认为本阶段的报告具有前瞻性的视野以及清醒的观点,也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包括标题用语的准确性、对线上审判保持理性态度、注重法律依据方面的建构等。
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认为本阶段的发言涉及数字转型中的各方面问题,并且从网络空间规制四要素理论、智能合约属性、元宇宙中的财产秩序等各个角度做了独到的评议,也提出了仍存在探讨空间的问题。在修改建议方面,他指出可以将文章用语修改为与法条用语更加一致、明确正当性的内涵,以及进一步厘清新兴概念等。(石剑君)
责任编辑:冯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