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第二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并就“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数据治理与信息保护”“算法治理与数字正义”“数字转型与制度重塑”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第一单元“主旨演讲:数字司法与数字法治”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陶建平副检察长以“数字检察构建的路径选择”为题做了主旨演讲,提出了对数字检察构建的愿景以及数字检察构建的可能路径。
第一个愿景是数字检察的构建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特别是检察工作的规律。数字化可能与传统司法活动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确立数字检察的基本价值取向。将司法活动、检察活动中的人作为构建的中心,构建起人与机器良性互动的数字检察模式,这是数字检察建设的一个价值选择。第二,数字检察是建立在检察信息化基础上的更高形态,需要厘清多种技术运用的概念。应当高度重视既有的对不同信息数字化改造的基本方法,由原先比较侧重于记载式、规范型和约束型的数字化,推进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数字赋能、智慧辅助的数字化,建立完整和动态的数字检察形态。第三,数字检察是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的一体融合。检察业务的数据化主要依托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使得检察业务管理从制度型约束转向了系统型约束。数据的业务化是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路径探索。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的一体融合、相互促进,有利于数字检察的构建。
数字检察构建的可能路径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数字检察必须具备相应基础设施和基本数字来源。一是对包括在历史上形成的已电子化但未数据化的数据资源,经过内部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在进一步生产过程中有序导入到相应的系统直接加以利用。二是对来自检察系统之外、诉讼过程之外的外界数据导入,进行有效的利用。第二,对于数字检察的组织和架构,通过一体化和模块化的方式,实现动态规划。第三,数字检察构建要具备最基本的单元。要从系统角度提取需要进行数字化的要素,合成相应常用的业务场景。最后,数字检察构建需要具备相应基本运行方式。应当搭建起数字检察的平台,使原先以部门为主的业务运行,集中到通过系统化的平台展现、指挥和督促调度的数字化基本运行方式上来。通过在实践中探索构建路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数字检察模式。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副检察长发表了“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变革重塑”的主旨演讲,立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分享了三点认识。
一是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迫切需要通过数字检察驱动法律监督解难破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命题,明确要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强调推进法治建设。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存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数字检察则从履职本身的重塑变革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是数字检察的本质定位和路径。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是重塑变革,即运用大数据实现能动系统深层次监督,推进法律监督模式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变革。数字检察的建设需要区分“道”“路”“器”三者的关系。数字检察的“道”是数字化时代和中国式现代化命题下的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数字检察的“路”是路径问题,从个案办理突破类案监督到促进系统治理,化被动为能动,化碎片为系统,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数字检察的“器”指工具层面的承接,包括搭建起的三个应用平台,即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平台、行刑共治平台、政法一体化办案应用平台。
三是推进理念、组织、话语等方面全面构建,形成变革重塑的工作环境。在理念上,明确数字检察就是日常办案需要围绕的价值目标,以数字赋能新型治理形态为方向,推动数据全渠道归集。在组织上,构建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工作机制,打通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现全维度穿透式监督,还要打破组织结构定式,组建三查融合办案单元。在话语上,不断总结实践,拓展提升数字检察话语体系,深化对规律认识把握,实现凝聚改革共识、改革引领的功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刘峥副主任围绕“数字司法机制建设与数字正义实现”做了主旨发言。他指出,近年来,法院系统立足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产业的实践,不断加强数字司法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数据纠纷案件,服务数字要素的创新发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数据法律制度体系。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脸识别、网络消费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裁判标准,加强规则指引。二是加强数据权利保护。妥善处理因数据权属、数据交易等产生的各类纠纷,充分保护权利人对于数据的相关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数据流动安全有序、数据价值市场配置的良好发展格局。三是优化数据治理生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筑牢数据安全屏障。全面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保证数据安全有序。
而随着新兴技术与数据深度融合,治理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有必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数据适用法律权属不明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内外均没有明确的数据确权法律制度。二是数据司法保护存在困境。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数据保护本身的复杂性,无疑给司法裁判提出更大的挑战。三是数据相关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数据安全治理面临诸多挑战。数据的开放共享和高效流通,加之技术设施的不完善、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给数据安全带来新的风险。
推动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数据实证研究,完善数据权属制度。二是秉承科技向善的理念,加强数据伦理治理。三是深化数字司法创新,完善数据规则体系。完善数据规则体系。四是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夯实发展基础。要加强司法裁判数据库建设,强化智能技术研发力度,加强数据技术法治复合型人才,创新合作模式。建设更高水平的司法机制,实现数字正义,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战略选择。
黑龙江省司法厅刘勇副厅长发言的题目是“智慧司法的体系建构与实践探索”,他介绍了黑龙江省在数字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做出的探索与取得的实效。
一是围绕群众急难愁盼进行重点攻坚,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触手可及。第一,推动数据统筹的互联互通。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六个高频业务系统,纳入统一平台进行统筹,群众在任意服务终端都能够实现一次提交、三台通行。第二,实现大平台共享便捷高效。建成了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网络和热线平台的省级统筹,助力法律援助实现全省通办。第三,延伸了服务触角,实现便民利民。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的应用,全面推开电子印章和电子证书,全面推进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是围绕重点领域聚焦发力,助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内生动能。第一,推进数字执法监督。打造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完成了全口径汇聚全省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执法职权清单,推行了电子执法证件的普及应用。第二,推进数字化法治监督。建设了法治督查管理平台,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督查管理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推进了数字化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打造现代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开发了法律服务伴您行等普法栏目,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法治文化新体验,实现法治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三是围绕管理效能重点突破,推动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提档升级。第一,优化平台布局科学化。打造了智慧司法所应用平台,全面提升司法所的综合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第二,实现社区矫正智能化,将区块链技术融入到执法工作中,推进智慧矫正平台建设,有效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第三,打造人民调解特色化。探索信息技术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合,建成龙江调解大数据实时监测系统,最大限度把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强化数据应用高效化。深入挖掘应用数据价值,建立全省司法行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累计汇聚各类数据2500余万条,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服务和研判的能力。
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於兴中教授以“数字素养是数字时代法治意识的应有之义”为题进行了主旨发言,对数字时代、法治意识、数字素养做了深入阐述。
第一,数字时代。数字时代可以代替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时代、数据时代等若干种说法。
第二,法治意识。法治是一种文明秩序,这种文明秩序主要有四个组成部分。一是权威系统,二是概念范畴,三是制度安排,四是这些概念范畴、权威系统和制度安排是否被人们所接纳,也就是法治意识。在法治文明秩序中,获取意识的渠道主要通过法庭公开审判、群众参与等。在其他文明秩序中,以身作则、宣传、说教等方法可以培养这种文明秩序的意识。此外,一些文学、艺术作品也可能传播出关于文明秩序、法治或者德治的描述。法治意识指的是对文明秩序、权威系统、概念范畴和制度安排的认同。
第三,数字素养。数字素养可以分为技术层面对基本数字技术的掌握,以及思想意识层面对数字技术运用社会后果充分的认识。在技术层面,对现有技术的掌握可以经过训练而达到。在思想意识层面上,要注意人性简化论、科学乌托邦以及游戏资本主义的问题。人性简化论导致单向度的人的发展,是一种科学、理性、精致的组成格局,忽视了人性里的情感等侧面,需要警惕。科技发展使得不少人对科技由希望变成了乌托邦式的追求,但仍需要注意人工智能在司法自由裁量和法律不确定性方面的限度与可能。游戏资本主义涵盖了人性里的赌性、玩性、趋利性,要认识到其中的危害。数字技术需要监督、监管,监管机构也需要具备数字素养。
法治意识应该包括数字素养,通过培养法治意识来培养数字素养,使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在良好的轨道上发展。法治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需要平台、方法等有所改变,以便培养、提高数字素养。
《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行政法治新命题”,提出了数字政府建设中行政法治遭遇的挑战以及行政法治应该做出的回应。
第一,数字化行政现象所带来的新的治理技术。在数字化行政中,技术性权力嵌入到国家治理的权力运行中,构成由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呈现出非常典型的应用场景,包括数字化监管、风险监控,以及在分配型和福利型场景中,采用数据采集+算法模型的结合进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还有预防式警务。
第二,数治带来的效应。一是数治可以赋能。新一轮科技革命可以为国家治理、各个领域中治理主体能力,起到极大的提升作用。二是数治有自我指涉的效应,自我指涉主要是指整个系统在技术逻辑上是自我循环的闭环,缺乏反思性。三是数治具有自我强化效应,在学习型算法中,模型不断学习,实际上导致算法在既定轨道上不断强化固定偏好和趋势。四是数治会导致权力结构的失衡。数据赋能会带来数治时代权力的马太效应,使行政权与相对方的权力进一步失衡。
第三,面对数据赋能所带来的效能,行政法治会受到一些挑战。一是规则自治。数治以动态数据输入和算法作为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与传统规则自治逻辑存在紧张关系。二是理由自治。在数治中,算法、技术就是理由,缺乏反思性,更多是工具理性。三是程序自治,算法存在的算法黑箱、不可理解等问题,对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竞争性要求形成挑战。四是责任自治。数治治理中权力行使的责任很难回溯到相应的主体,对行政法的责任机制带来挑战。
第四,面对这些挑战,行政法需要做出回应。一是关于行政法治基本结构关系和基本范畴的界定,在数字技术、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深度融合的场景当中,权力本身变得复杂,对行政权力概念和范畴需要有新的界定。二是行政组织法的新命题。在数字化行政中,行政活动所依赖的数据和算法,在技术和源头上来自于非国家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组织本身会发生结构性变化。三是行政行为法面对的挑战,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需要做出行为上的界定与约束。四是行政程序法方面的挑战,行政程序要求的公开原则、公平原则、说明理由原则,在数字化行政中需要新的解答。五是司法审查,由数字化、技术化做出的行政决定,法院是否有足够能力进行有效有力的审查,需要进行回应。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发表了“AI法官的时代到来了吗?”主旨演讲。他指出,AI时代的开启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具有直接的影响,在域外,AI法官有所运用。AI法官在关键性法官决策领域、司法实践中相对成功地运用有四个特征。一是在司法实质性决策中运用。二是与法学研究中定量实证方面的运用有关,与基于对真实世界数据收集分析的统计学方法,包括机器学习的算法运用有关系。三是基于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实践中收集的海量数据的分析而产生。四是AI法官是自动化司法的呈现。AI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但也有一定的问题,如在解释方面存在缺陷。
中国的AI法官运用比较有限,有三个特征。一是实质性审判决策方面基本没有运用,或者只是弱的运用,预测或者监督实体裁判。二是目前AI法官相应的系统打造、软件打造,往往是基于知识图谱,对法律的文本分析打造,并没有充分建立在定量实证基础之上。三是规范取向而非经验模式。中国AI法官运用不充分,存在以下障碍:一是社会认同方面的障碍,还没有形成社会认同的基础。二是技术发展的障碍,中短期内AI法官难以匹敌人类法官的智慧,人类法官的智慧很难形成数据。同时,AI也很难发现、总结、提炼人类裁判复杂案件的智慧。在AI学习模式上还没有非常成熟的算法,缺乏优质的数据供给。三是司法伦理障碍。算法黑箱问题,算法歧视问题,与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都有所背离。
他认为,AI法官尽管在审判决策方面有不足,但是在辅助性方面有成功之处。未来AI法官在中国运用的基本立场是很难普遍化的,尤其是对于重大案件。但是中短期内可以在简单案件中做适度运用,同时还要多层次推进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算法、研究范式方面的适配。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就“破解数字法治中的不确定性:以个人信息概念为例”做了主旨发言。
他认为,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看似确定,但实际上存在不确定性。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或者已识别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的各种信息,相关理论包括识别说和关联说。但很多信息介于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之间,如去标识化信息或者假名化信息,用的不是个人的姓名,而是XX、YY来替代的IP地址信息、某个人上网的浏览记录信息等。此外,识别的目标不同、识别的主体不同,识别概率、识别程度、识别风险不同,也会影响个人信息的确定性。
他建议对该问题的破解可以采用三分法与场景化法治的方法。一是三分法。在行政规制层面,在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之间区分第三种类型,比如去标识化信息。对于第三类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里规定的部分权利和责任可以适用,比如告知同意、安全保护的义务需要适用,而个人信息访问权、携带权等可能不适用。避免造成侵害个人信息或者侵害个人权益,以及对企业或者信息处理者不公平的问题。二是在司法诉讼层面适用场景化法治。由于司法是通过个案进行自下而上的保护,所以可以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制度工具,依据不同场景进行界定。依据不同情形确定个人信息,根据案例来勾勒概念框架。(石剑君)
责任编辑:冯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