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律师,一份裁定书请电子签收!”
随着2022年10月17日最后一份发回重审的裁定书送达,安徽M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终于全部发回重审,这个历时5年、12个律师经手、衍生11个案号、21份法律文书(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复杂案件,终于取得里程碑重大阶段性胜利。
基本案情
2016年,安徽某县级市启动一项政府安置房工程,项目合同价格仅1.8亿元。但是,“小项目”却引起轩然大波。
为规避非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2016年山东某大型国企J集团与实际施工人安徽M及其关联公司就安徽某政府安置房房建造项目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1.8亿元。
协议约定M负责投资和施工,在M垫资近4000万(含融资利息)、两年完成80%工作量的情况下,因山东J集团一直拒绝将建设方的工程款支付给M,导致M资金链断裂被迫退场。
从程序上,一审二审,再审,驳回,诉前保全、申请执行、执行异议、管辖异议、管辖异议上诉、行政复议、申请回避、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司法鉴定、执行回转、信访、抗诉......当事人把《民事诉讼法》所用的救济手段、能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从基础法律关系上,一条线在安徽依照建筑工程纠纷提起,以基础协议《投资合作协议》无效走完两审,工程款则未予支持;另一条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二审调解结案;第三条线则是在山东发包方以追偿权纠纷提起,发包单位以被告不履行投资协议为由,追偿其垫付的工程款,一审、二审,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如法炮制第二个追偿权案。
M在五年诉讼中,不但承受高利率的借贷负担,还被J集团冻结了个人房产、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五年的坚守,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有望获得一个公平的判决。
该项目共衍生10余个案件,包括海华永泰律所在内先后五个律所的十二位律师参与。
律师成果
海华永泰盖晓萍律师团队参与后,采用全新视角,跳出《投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的泥沼,提出即使《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仍应当按照协议的本意来解释来协议条款。M“垫资”还是“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甲方(J集团)“缓解资金压力,分担市场风险”,所以乙方(M及其关联公司)的投资义务虽然存在于“自项目开工建设到合同履行完毕之日”阶段,但前提是“除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外,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即时投资......”显然,工程使用款项应以“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为主,在拨付的工程款不足、不到位的情况下,甲方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出资(垫资),该段阐述与建设施工行业惯例(施工方垫资施工)完全相符,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J集团故意忽视或者曲解这一条约定的真实意思,片面强调第三条的约定(指M单方面的投资义务),即使在收到建设方过亿资金的情况下仍拒绝支付给M,或用于工程劳务、机械和材料款的支付。
从法律到司法解释,从法理到立法本意,最终说法法官,迫使山东J集团提供了建设方的关键证据--工程款支付进度表。该证据显示J集团早已经获得建设方的进度款,根本不存在因M未出资而需要垫资的可能,相反长期占用M的资金,损害了M的合法权益。这一证据也印证了盖律师团队提起再审申请的基本观点,促使山东省检察院最终做出抗诉决定,山东高院、济南中院分别发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全案进入再审程序。
案件启发
同一个建筑工程,同一个基础协议,安徽高院和济南中院作出两份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面对在地方举足轻重的大型国企,面对严重腐败的司法系统,当事人始终相信法律,坚持数年,在盖律师领衔的律师队伍中,大家齐心合力,突破重重困顿。该案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让当事人各方重塑对法治的信仰。
律师介绍:盖晓萍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盖晓萍律师是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仲裁委仲裁员,中小企业合规标准起草人,获评“长宁区优秀律师”、“长宁区十佳律师”荣誉。长期致力于以公司为服务主体的法律实践,熟悉并擅长公司治理、企业风控与合规、劳资关系、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合同管理、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非诉讼事务,善于多视角分析和解决问题。现在担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出版《公司诉讼律师实务》《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公司章程设计指引》等多部实务著作。(作者:小海)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