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载《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23年第2期)
一、依法依规“管党治党”面临的问题
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标准审视,目前依法依规“管党治党”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合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法治化的战略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们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置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外;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习惯于用党的政策代替党内法规甚至代替国家法律规范;有的用党内法规约束非党员甚至普通公民;有的习惯于以言代法、以党规代法,既损害了宪法法律权威,又损害党规党法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完善党内法规的程序亟待健全
全面总结我党革命、建设、改革开放85年来创建政权、治国理政、内政外交、治党治军的新鲜经验,科学界分各级党组织治国理政的职责,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从党内法规层面落实党担当治国理政大任的宪法地位。建立健全党委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经济社会事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后评估、纠错撤销和表决、票决的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违法插手执法司法活动登记、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体系完备、程序规范、监督制约、协调运转”的权力运行体系。
3.带头依法办事遵章守纪打折扣留余地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不强、对法律“敬畏意识”淡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依章依规办事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纪不严、违规不纠的问题较为突出;以权谋私、贪腐渎职、执法犯法、循私枉法问题滋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些行为既触碰了党法党规的“高压线”,又挑战了法律底线。
4.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及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不健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程序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不少漏洞。比如,民主集中制、双重党组织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不得插手领导干部执掌权力的范围、领域及行业等制度执行不透明,有的形同虚设;一些行之有效的述职、述廉、巡视、督察、接受质询、问责、诫勉谈话、异地任职、职业回避、职业禁止、财产公开、职务消费等监督制约制度有的执行不力、缺乏创新性。
5.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及标准不科学不完善
考核标准方面,现行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方面缺了“法治统领”这根筋,没有把“逾越法律红线”作为一票否决。考核重点方面,有的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代替执行党规党法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考核。考核导向方面,有的把GDP增长等作为“硬指标”,而把法治建设、党的建设作为“软指标”。考核方式方面,只注重“述职述廉”,没有把“述法”纳入政绩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应用方面,往往“以GDP论英雄”“以经济指标论优劣”,有的甚至把“敢碰法律底线”当作“有闯劲有能耐有作为”的“好干部”委以重任,形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在相同条件下,没有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作为党员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的“硬件”。
二、提高“管党治党”法治化水平的若干对策
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1.完善从严“管党治党”的法规体系
适时修订《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章》,使之成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最高准则,建设马克思主义现代化政党的总章程,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增强政治定力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效力。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快形成以党章为主干,以准则、条例为支撑,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补充,同国家宪法法律相衔接、相协调的从严“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体系。
2.完善党的权力体系及运行程序
全面总结我党革命、建设、改革开放85年来创建政权、治国理政、内政外交、治党治军的新鲜经验,科学界分各级党组织治国理政的职责,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从党内法规层面落实党担当治国理政大任的宪法地位。建立健全党委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经济社会事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后评估、纠错撤销和表决、票决的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违法插手执法司法活动登记、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体系完备、程序规范、监督制约、协调运转”的权力运行体系。
3.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以健全民主集中制、双重党组织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公开、“三公经费”公开为核心,以严格执行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不得插手党员领导干部执掌权力的范围、领域及行业等制度为关键,以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巡视、督察、接受质询、问责、诫勉谈话、异地任职、职业回避、职业禁止、财产公开、职务消费等监督制约制度为抓手,以《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为保障,构建现代新型的监督制约权力行使的“铁笼子”。注意总结巡视工作新鲜经验,适时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把专项巡视等做法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创新组织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使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新的体制机制并逐步制度化成熟化。
4.提高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能力。加快制定《预防和惩治腐败法》,形成科学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完善依法依规查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严格规范违纪案件审查所涉及的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涉案财物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的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违反党纪党规、违反行政法规与违反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衔接机制与规范移送程序,实现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惩治党内腐败与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协调统一,防止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惩治,搞“法外施恩”,避免执法司法适用法律不统一、裁断判罚不统一,损害法律尊严权威。
5.强化党内执法执规专门队伍建设
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队伍在党和国家公职队伍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依托与希望。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素质关。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中招录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人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党内执法执规专门工作队伍吐故纳新、保持活力。建立健全执法执纪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提升执法执纪公信力。
6.建立科学的法治与党规建设实绩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
把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与党规建设的实绩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修订党员干部及领导班子政绩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形成科学完备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法治统领、以党规保障的政绩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规范标准和程序,注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为依据,以构建五大基石的国家法治体系为核心,以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与党的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为抓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和衔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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