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胡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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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客座教授,复旦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2022年经遴选进入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把教育放在了第一重要的位置上。中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是为家育人、为家族育人,家国同构,而党的二十大提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这是对中国教育的一个基本定位。由此,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很重要的观点:一是明确“要把对党忠诚纳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二是要求“全党要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三是提出“要把千千万万个家庭建设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可见,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将家庭建设作为治国理政和党执政的重要基点,纳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部署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作为每个个体成长过程中的港湾,对个体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人们最重要、最核心的精神归属;而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更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持续进步。
那么,《家庭教育法促进法》(后面简称《家庭教育法》)的实施过程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如何进一步将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融入《家庭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以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的目标?
首先,我国《家庭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家庭教育法治化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由于家庭属于私人领域,导致《家庭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介入难、执行难的困境。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大城市,生活压力大,父母和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通常难以平衡工作和育儿,加之教育领域整体快速变革,父母在家庭教育上普遍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下午四五点,幼儿园和学校门口排队等待接孩子的都是爷爷奶奶或保姆阿姨足以说明了父母难以抽出足够的时间投入子女的教育和陪伴。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法》的实施和落实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援和配合,而目前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并不健全,难以在普遍意义上有效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不少父母习惯性地将教育责任推给祖父母或老师学校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然而,导致《家庭教育法》难以执行的最重要原因,是家庭教育在家庭内部私领域进行,很难透过法律对父母是否“依法带娃”了进行监督。特别是当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采取不恰当作为时,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尽管《家庭教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中父母需要承担首要的教育责任,然而现实困境却不可忽视,如果对家庭教育只提出要求而不建立系统性实施机制,难以实现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立法目的。
其次,要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必须牢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这是家庭建设的重点,要把“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的第2章对于家庭责任做出规定,指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承担主体责任。家长要肩负起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应准确把握责任的内涵,可将其概括为:参与之责、管教之责和学习之责。其中,“参与”是重中之重,父母不能养而不教、养而不管。而是应当如该法第17条所述的要“亲自教育”“共同参与”。良好的家庭风气、亲子关系关乎孩子发展的质量与可持续性,父母双方应共担责任、切实履行,化解“隔代育儿”、父母分工失衡带来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双减”政策实施的背景下,父母更应积极参与到孩子的学习成长之中,这既是对学校教育的协作,更重要 的,也是在陪伴过程中发掘孩子个体的潜力与特质,有助于因材施教。同时,国家既要担当起管理之责,减少家长缺位或是滥用权利的现象,更要给予家庭教育以明晰的指导,帮助父母在家庭教育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当下,学习积累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化解教育焦虑。此外,应当发挥社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促进作用,鼓励第三部门进行公益帮扶。社区可以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社区家长交流会、社区亲子互动课堂等交互性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家庭内部以及家庭之间的交流互动,提升民众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和认同感。同时,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有关教育基地发挥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教育宣传,向公众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打造家庭教育实践场所。
总体而言,《家庭教育法》的后续实施,必须加强对政府、学校和父母三方责任内涵的明确;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汇聚各方力量支援家庭教育;必须不断完善立法,让有关规定紧贴实际、细致清晰;必须贯彻立法宗旨,以提升素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根本立足点。
最后,要有效确保《家庭教育法》的落实,需要以具体规则细化推进立法的完善。特别是要规范对父母疏于教育的处罚细则。《家庭教育法》第48、49条都提到“必要时督促”“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然而对于裁决主体规定不明,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拒不执行的惩罚措施也都未有规定。另外,家庭教育资源的分配细则也应当予以详细规定。事实上,流动家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往往有更为严重且普遍的家庭教育问题。但目前《家庭教育法》只在“家庭责任”章(第 2 章)提出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在家庭教育问题上相互配合,要求将孩子委托他人照顾的要与之保持联系,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建档立卡。而对于特别关照的范围,该法未有明确界定,也没有指出这些家庭面临的具体困境类型以及政府、社会如何针对性帮扶。这些方面都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功能是立法的初衷,也是新时代的呼唤。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体系是引导督促家庭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重要推动力。要落实“依法带娃”的倡议,诸如家庭教育责任意识不强、家庭教育能力不足、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处罚机制不够明晰等难题必须予以克服和解决。父母要明确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内涵,令其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理论知识、担起管教责任、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国家应及时出台配套保障措施,健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让父母有能力、有意愿、有依据地教育孩子;学校、社区、各行政部门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作家庭教育问题的发现者和帮助者。只有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方能有效化解当下家庭教育困境,重拾家庭教育功能,树立家庭教育之优良风气,真正实现“依法带娃”。
《东方法学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