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马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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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学评论》主编;先后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人社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非营利评论》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重点领域教学资源“人工智能伦理知识领域专家协作组”专家、上海市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外国人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回首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进程,基本上是在现代化路线上直线追赶,在追赶中铸造“中国特色”。如今进入数字时代,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处于世界第二位,适时提出了“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在全球处于数字化转型的第一方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由“直线追赶”发展到了“换道超车”。其中,我国的数字法治建设经历了三阶发展,即信息法治阶段(1990-2015),包括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智慧法治阶段(2016-2020),包括智慧法院、智慧检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法治阶段(2021-),主要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出台,以及全国数字检察改革、浙江数字法治系统建设方案、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等,因此,2021年堪称为“数字法治元年”。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数字法治实现了从工具到目的、从赋能到能动、从局部到一体、从技术到权力的系统转型,在平台架构支撑、数据要素赋能、算法辅助质效的基础上,形成了三大核心机制。
一是平台运行机制。在“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户”的数字政府理念下,打造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的政府平台,在传统的契约论之外,加持了双边论。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重塑、诉讼制度变革”的改革战略下,打造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司法平台,在传统的分配正义之外,加持了数字正义。但是,这些平台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在平台交错与兼容整合、技术外包与公民参与、一体办案与分工制约、执法司法效率与直接言辞原则等方面,应该做出更多的探索和完善。
二是数据业务机制。伴随着“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的快速发展,数据业务已成为数字行政和数字司法的重要领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数智水平。但是,数据权属、数据类型、数据利用等相关法律问题和社会风险日渐凸显。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界限模糊,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数据处理范围、目的、方式、程序,无感监控、穿透性执法、大数据扫黄等等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到比例相称、权益平衡,就是一项重要的时代任务。
三是算法决策机制。数字法治的关键是自动化执法司法,其初衷是在“制度铁笼”之外,打造出新型的“数据铁笼”,用以关注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然而,事实上并没有那么理想。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从技术赋能走向了技术赋权,政府/社会的二元结构也转化成政府/平台/社会的三元结构,平台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守门人”。无论是算法行政、智能司法还是平台算法决策,都需要纳入数字正当程序,有效解决算法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促进算法公开性、可解释性、可责性的落地,并建立公民知情权、异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事实上,无论是现代法治还是数字法治,其核心都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遵守规则和程序。这就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律体系,探索适宜的数字正当程序,落实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保护数字弱者权利和数字人权,培养数字公民能力,维护数字正义,从而打造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贡献中国的数字法治方案,促进全球数字法治共同体的形成。
《东方法学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