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学术价值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
社会治理内容的丰富性和发展性需要构建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被确定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同等重要并相互独立的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处在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节点的新发展阶段,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条件下的各种风险与挑战。组织、领导和团结带领全体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坚强核心领导地位,要求其为进行这场“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制定战略规划,作出战略决策,提出路线图、时间表。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实施步骤,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实施路线图、时间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十五论”的理论体系,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学应当关注和深入研究若干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论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指导。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经典观点,即关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时代背景、指导意义。
(3)中共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系列论述,主要研究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习近平同志等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及其价值。
(4)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
(5)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包括: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及其方式,等等。
(6)社会治理法治“东方模式”“中国智慧”及国际话语表达。
(7)基层治理、市域治理、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及其实施路径。
(8)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文化。社会治理法学要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化进行创新性挖掘,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念、制度、实践及其物态表征,对人类治理文明实践成果进行创新性转化进行系统性梳理总结,形成具有传承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呈现创新性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法治文化,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
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我国社会治理理念与中央高端决策及其集体行动,经历了从传统政府管理到目前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协作治理的变革,治理理念由“治理”取代“管理”。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再到二十大各项战略决策不难发现,中央有关社会治理决策部署的内容是不断丰富发展的。这需要将具有“软法”意义的重要高层战略决策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宏大社会治理实践的行动指南,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造新鲜经验、型构行为模式、完善制度安排的磅礴力量。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理念转变所引领的行为模式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行为规范需要通过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固化,以实现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再一方面,需要对传统立法模式造成具有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内容的大量分散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并使之系统化。为此,社会治理法学需要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行系统性研究。
首先,从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包括:社会治理法的范畴及价值功能、社会治理法的研究对象、性质地位、社会治理法的历史演进、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等。其次,从社会治理法的类型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类型,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等,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后,从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基础理论、实施方式、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由此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世界观、方法论于现阶段中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治理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新命题、新论断,新范畴、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具有纯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法治理论体系,概括起来有11个要义:
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结晶,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行动指南。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作为最大的社会公约数的必然追求。
社会治理法学需要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从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度,科学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怎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这三个基本问题;准确诠释社会治理法治的性质、法律地位,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对社会治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及其方针政策指引,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朝着系统性、科学性及成熟性方向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应用价值
一、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基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建设,已经无法满足高等学校实现其职能的条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大型科研项目的实施、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等任务都需要多个学科间的相互协作、交叉融合。虽然部分高校高度重视跨学科人才培养,但从学科设置的总体情况来看,法学交叉学科仍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法学界更为普遍的现象是不注重交叉学科的规划建设,法学与其他学科融合及知识融通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学学科历经近40年的发展,目前存在的倾向是学者个体对熟悉的学科纵向研究十分深入,而其他相关学科协同、参与横向研究相对较少,限制了学者以及学生的问题意识的培育、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学术视野拓展,而呈现出“职业性神秘”“隔行如隔山”等知识割裂的状态。由于不少法学学者观念形态取向的不同或者能力储备的差异,导致法学建设领域存在一些固守传统的倾向,这固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学科按既定方向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是值得秉持与弘扬的。问题在于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式发展的情境中,学科之间信息资源的交换利用拓展是学科发展的新型动力,是不可忽略的。比如横向借鉴上一些对其他学科研究范式、分析工具、理论模型因情感认同、认知与感悟、学科交叉转向、方式方法更替等方面的偏好差异,而常常表现出对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的尊重、借鉴、引用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成为当下法学普遍存在学科壁垒、院系壁垒、校地壁垒、理论与实际分隔的现象。大数据时代知识爆炸的背景下更需要推进新型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拓宽法学新的知识增长点、创新法学新型学科是繁荣中国法学学科建设必须直面与亟需回应的重大问题。
二、适应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前所未有。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当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我们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在此背景下,“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这给社会治理法学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急迫要求。根据测算,目前为止,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680个地级市、3374个县级单位以及数以万计的乡镇需要有大批政治可靠、社会治理法律业务精、熟悉群众工作、作风扎实、品行优良的社会治理法学人才。按照公务员(780万)自然减员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补充懂法律、讲规矩、善协调、重服务、会治理的公职人员4万名左右;全国公共财政供养人员5000万,按自然减员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补充人才25万名左右;全国工商注册大中小企业8500万个,按每个企业至少有一名懂法律、善管理的企业法律人才,则需要8500万名左右;全国行政村69万个,按每个村需有一名懂法律、善治理的社会人才69万名;政府治理、企业自治、社会治理、政社合作共治给社会治理法治人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急迫的供给需求。此外,随着社会对社会治理法学建设人才需求的增加,全国高等院校开设社会治理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必将持续增多,对社会治理法学专业相关科研和教学人才的需求量必将持续增长。因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为社会治理法学领域培养“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为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基层社区提供专门人力资源支持,有利于满足社会治理法学卓越法治人才的社会需求。
三、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
“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高铁快车”与“基准轨道”的互动依存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制度建设重大改革,犹如启动高速运行的“高铁快车”,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航程奔驰,执掌“高铁快车”方向盘的是中国共产党,而“基准轨道”犹如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治秩序及其法治精神,为“高铁快车”提供飞速运行的通道,制动、稳定、减速乃至提速、加速的机制。唯有法治的轨道才能保障改革的“高铁快车”安全、稳定、有序、高速行驶,才能承载更多资源,创造更多财富,给人们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舒适、更文明的幸福生活。社会治理作为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法治化的实现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在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诸多治理难题亟待解决。其中,社会领域问题包括:保障性社会问题(贫困、失业、疾病、意外伤亡损害);越轨性社会问题(犯罪、越轨行为);歧视性和排斥性社会问题(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病残人士歧视);失调性社会问题(心理失调、婚姻家庭破裂、生活环境资源破坏);整合性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城乡差别、地区差别);需求性社会问题(养老服务需求、儿童照料需求、休闲需求、交往和结社需求);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社会性问题(政治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经济风险、科技风险、社会风险、生物安全风险、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等等。这些社会问题的妥善有效解决,既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任务,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目标追求,也是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更精准惠及全体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幸福、美丽的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
(作者:徐汉明,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聚焦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专题由中国实践智库特约供稿,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