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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名家|刘作翔 追求思想卓越的法学家

发布时间:2023-06-08 17:30:09 来源:中国报道

人物简介

刘作翔,甘肃平凉人,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起先后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律科学》杂志主编;2000年起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环球法律评论》杂志主编。获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1997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七部委“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称号。2004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7年被《今日中国》杂志社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系《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法理学”分支学科主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特聘咨询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理论、民主法治理论、法学发展等。

法律文化理论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刘作翔的学术研究是从1985年对法律文化理论的探索开始的。1987年,刘作翔完成了法学硕士论文《论法律文化》,这篇论文当时被我国资深的法学家孙国华教授评审为“填补了我国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的空白”。在顺利通过答辩后,基于该研究的系列文章《论法律文化》在《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发表;《法律文化的结构层次》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未定稿》杂志1988年第1期发表;《法与社会公平的文化透视》在《现代人报》1989年1月3日发表,被《新华文摘》1989年第3期全文转载;《法律文化有几种类型?》在上海的《社会科学报》1987年4月30日发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文化传播》在陕西的《社会科学评论》1988年第8期发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冲突与选择》在《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发表;《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和形式》在《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发表,被《学术研究动态》1992年第5期转摘。研究生毕业后,刘作翔继续对其丰富和拓展,于1992年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学术专著《法律文化论》,并于1995年获颁“陕西省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师从李步云教授和韩延龙教授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导师的支持下,刘作翔以《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继续深化对法律文化理论的研究。1999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法律文化理论》,迄今已重印7次,印数达21000册,被认为是代表中国法律文化理论的开拓性著作和代表性著作。

在东方讲坛发表演讲

学术上不断“开疆拓土”

在对法律文化理论的思考基础上,刘作翔开始对于法律的理想进行探索和研究,先后发表了《法律的理想》《理想的法律模式之建构原则》《法律的理想与理想的法律》《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之内容要件》《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之形式要件》等系列论文。1995年在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法律的理想与法制理论》。在关于法律的理想的研究中,刘作翔着重阐发了如下观点:法律作为一种人造物,是有自身的理想的。法律的理想就是指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法律的理想不是停留在理念之中,而是体现在人类所创制的实在法体系之中。法律的理想的具体内容有:追求正义的实现,追求秩序的实现,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追求法治的实现。法律有自身的理想,法学有自身的理想,法学家更应有自身的理想。理想有多种多样,但追求法治应成为法学家所有理想中之最高理想。

1996年其在《法治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定位》一文中提出:法治社会对公权力和私权利应当确立两个法治原则,即对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对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限制)的,不得惩之。1998年《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一文提出:在法治领域道德问题应主要在立法环节加以解决,司法环节应以法律为标准,尽量排除道德因素的介入。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模式选择》一文中他认为:如何实现由“实然社会秩序”向“应然社会秩序”结构的转变,是中国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进程中要面临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006年《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文针对学术界有人将中国将要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误读为西方的判例法,提出“中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在保持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以依法司法为主要的司法模式,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和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而不是推倒重来,完全和彻底地改造我们既有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此外,《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传统的延续:习惯在现代中国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法源”的误用——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论思辩》也都是刘作翔学术上不断创新发展的代表性作品。

在创新工程系列讲座四发表主题演讲

权利理论和权利冲突理论成为开创性研究成果

2010年,刘作翔承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及其立法司法解决机制研究”。经过四年的研究,于2014年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56万字《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一书。此书是目前中国关于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开创了将案例和理论融为一体的研究方法,并对权利理论和权利冲突理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其前期成果——在《中国法学》2002年第二期发表的《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至今被引用达900多次。刘作翔指出,在各种权利冲突中,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最典型的权利冲突。但在实践层面,权利冲突存在着多样化形态和多面相。除了最典型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之外,还存在着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法定权利与习惯权利的冲突,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宗教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推定权利的合法化判断等。

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的系列研究

2010年前后,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讨论中,刘作翔意识到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国内学界出现的关于法律泛化的现象,开始了对于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思考。2013年他在《东方法学》杂志发表了《规范体系:一个新体系结构的思考》一文。此后,又不断地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于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一文,较为系统地阐发了对于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的理论思考和结构安排。刘作翔指出:“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首先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治理。规范体系的提出是因应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规范体系为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行为创设规则,并遵循之。”刘作翔提出:“当代中国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政策体系、国家政策体系、以及社会规范体系,这四大体系是当代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规范类型,在各自的不同场域发挥作用。每种规范类型有其不同的性质,其规范来源也不相同。法律规范来自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党内法规及其政策来自执政党组织;国家政策来自国家政权机关;社会规范来自社会自身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机构。因规范来源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功能。各种规范类型的有机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体系,构成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基本制度结构。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应对各种规范体系予以科学、恰当的法律定位,并准确界定各种不同规范类型在社会治理结构和法治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构建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及其制度结构。”这篇论文发表后,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据中国知网统计,截至2022年9月14日,该文已被90篇期刊论文引用,10篇博士论文引用,16篇硕士论文引用,下载5635次。目前,“规范体系”一词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法学思维和新的研究范式,被一些学者所引用。学术会议上经常有关于“规范体系”的讨论,一些大学法学院的青年老师将此文交由学生研读和讨论;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等实务界的同志认为,本文提出的规范体系理论和分类对他们处理具体规范事务时提供了帮助和鉴别。

此后,刘作翔又继续深化对规范体系问题的系统研究,相继发表了《构建法治主导下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多元规范和多元秩序的共存共治》《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构建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具体机制》《“法源”概念误用的解决之道:规范体系理论》《规范体系及其价值和意义》等系列文章,对当代中国规范体系及其各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阐发;针对社会规范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创性地提出了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具体机制;提出了规范体系理论和结构对于解决“法源”概念的误用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以上系列论文的发表,引起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西藏专场演讲

追求思想的卓越

刘作翔是一位追求思想卓越的学者。他的研究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而且是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有的放矢,有感而发。有些问题是建构性的,有些问题是批判性的,或者在批判中建构,或者在建构中批判。因而,在刘作翔的研究中,我们经常能够感受到一种来自于中国法治实践的脉动,和来自于对于法治理论的追求。这样一种脉动和追求,正是影响和打动法学人的重要因素,也是刘作翔的学术作品之所以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原因之一。刘作翔曾在1999年6月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一书后记中写道:“我最崇敬的人是那些为人类奉献出伟大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我最大的理想是自己也能做一个思想家。我知道这可能是一种狂妄,是一个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但我愿意为此而竭尽毕生的努力。努力的过程可能充满着无数的艰辛和痛苦,但同时也会充满着无穷的快乐和欣慰。”由此,我们可以窥见刘作翔的学术志业、学术抱负和学术追求:做一个卓越的思想家。

(本专题特约供稿: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本文来源:《中华英才》)

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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