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东
《东方法学》主编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的文化使命。”“要坚定文化自信、担当使命、奋发有为,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法律法学界勇担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化使命,就是要推动实现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党的二十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提出的重要论述,也是增强文化自觉、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结合”的内在要求。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伴而生,关系密切。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卓越的法律智慧,其内涵丰富、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研究中华法系有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为聚焦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宝贵的文化支持。
一、研究重构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座谈会上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复兴中华法系,并不是要回到传统,而是要在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构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在百年之未有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及时推动复兴中华法系的讨论和深入研究,批判和纠正对中华法系内涵、本质、价值和理念等的错误认识,重构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如何认识法系的内涵及分类
法系强调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从法律的外在特征和历史传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分类。陈朝璧教授认为,就法律体系而言,某国固有的法律同某些从外国接受过来的法律,或者同本国历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独特的体系,这就是所谓法系。张晋藩教授认为,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比较法的角度将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按照他们所具有的独特内容、形式和历史传统进行比较,把具有共同特征的归属为一类,从而划分成不同的系统,也就是法系。
基于对法系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理解,法学家对法系有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是将法系分为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五大法系。但无论怎样划分,中华法系都被认为是特点鲜明、独树一帜的法系之一。
历史上关于法系的认识和划分,多是以法的某种外部联系为根据,并没有揭示出它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因此,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动态的阶段调整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但是,由于法系的划分确实对不同国家、地域的法律特色、源流及归属等比较研究有一定的价值,在世界法律文化交流和学习中产生重要作用,加快了法律文明的传播和交融,所以在比较法的意义上至今仍多有沿用。
当代世界所处的基本法律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百年前达成的法系概念及基于此所进行的法系的划分是否仍然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否已经阻碍了当今法治文明的发展?是否需要对其内涵适当地进行调整?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给出“中国答案”,“把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继续传承下去”。
中华法系的内涵及本质辩证
关于中华法系及复兴中华法系的讨论一直有。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的法学界曾经就中华法系的复兴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是无论支持者还是持否定论者,都是基于静态的法系认识而对中华法系内涵及本质有失偏颇的理解,进而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从而使这场讨论不了了之。当下,关于中华法系的讨论方兴未艾,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譬如,陈朝壁教授认为,广义的中华法系显然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中本质不同的中国法制——历三千年之久的封建法制,近代史上昙花一现的半封建法制,后来居上的社会主义法制。何勤华教授认为,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当前学界对中华法系内涵的研究,多数成果仍然是以静态的法系概念来定义中华法系的内涵,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丰富和在概念的界定上有所区别,但是由于未能抓住法系动态的与时俱进的本质特征,未能赋予中华法系新的发展理念和时代内涵,仍然造成了部分学者对中华法系内涵理解的偏差和对复兴中华法系的质疑。中华法系在一定程度上被等同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在中华文明发展的千年历史长河中,作为其重要内容、参与者与见证者的中华法系,始终与中华文明发展保持同频共振。在汉唐等中华文明发展突飞猛进的时期,中华法系也曾在法治思想和制度创新上大放异彩,将先进的中华法治文明向世界各国传播和辐射。当中华文明发展面临历史困境时,中华法系的发展也相应地受阻停滞。不过,正如中华文明历经千年生生不息一样,中华法系虽然历经发展低潮期,但是仍然保有发展的韧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对世界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创新与发展作出诸多的贡献。作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结晶的中华法系,在世界各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法系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宗族观念、纲常名教等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儒家思想贯穿其中,形成礼法并重的规则,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在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历史中都曾产生过重要作用。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载体。复兴中华法系,首先必须打破对中华法系刻舟求剑式的静态认知及其研究范式。中华法系的复兴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大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曾经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国家治理及辐射东亚、影响世界的历史价值;更应该从动态的视角出发,在深刻理解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发掘其文明影响力、制度投射力,推动理论界把对中华法系定义和内涵的考据性研究,转化为更为关键的法理性建构,在遵循法学法律研究逻辑自洽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重构法系定义、重塑中华法系的时代内涵。
二、以新发展理念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
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成果。从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后,经过不断丰富和完善,新发展理念已经逐渐成熟,成为我国各项事业的指导理论。
赋予中华法系新的时代内涵即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融入中华法系整个复兴进程中。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守正创新的中华法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和弘扬。新时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理应从中华法系现代性发展出发,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推进中华法系价值理念、文化底蕴、制度建构、治理经验等方面的时代性升华、现代性复兴,同时又赋予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全新的时代内涵,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协调发展的中华法系
中国现行宪法把法治建设、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明确提出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目标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绿色生态的中华法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报告从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多元角度,全面系统阐述了我国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路与方法,并对未来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新方向和新部署。作为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华法系,理应将生态治理的相关理念及制度纳入进来。
开放共享的中华法系
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华法系既是一种具有“民族性”的法治文明,同时也是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共享性”的法治文明。我国基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行宪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在统一国家之内,形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即是一个很好的包容性例证。同时,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华法系,必须面向世界和未来,兼收并蓄、海纳百川、胸怀天下,广泛吸纳一切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优秀成果。中国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以最大的热情和诚意把中国优秀的法治建设成果与世界共享,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公平正义贡献中国法治力量。
三、新发展理念下中华法系的现代性发展路径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革故鼎新、与时俱进是中华文明永恒的精神气质。”复兴中华法系,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在新发展理念下推动中华法系的现代性发展,有组织地对 “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内涵和本质等进行时代性、国情性、系统性研究。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中华法系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显示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已不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陷入发展低潮,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西方法学基础上的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制。但是,传统中华法系的文化要素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主要包括:一是以民本思想为主体的仁政学说。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它有一定的“人民性”,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劝导统治阶级实行仁政,以使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得到适度的满足。这与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和目标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历史传承性。二是注重“礼法互补,注重教化”。中华法系传统法治文化把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化,使政策、法律、制度等外在的“他律”内化为人民的“信守”与“自律”,这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历史文化支撑。三是强调“诚实守信”。中华法系法文化中的“诚”和“信”,是实施法治的重要基础,也形成了“诚信戒欺,重视商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商业道德观。诚信会使法律的运行更有理性,也会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调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可以从传统法治文化中汲取很多经验和养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有可为。目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还远远不够,需要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将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法治资源。
在转化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注重塑造中华法系的时代性和创新性
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除了要传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要重视对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原则制度等的及时吸收。现代宪法和部门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就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在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对现实有足够的关照,形成一套适合传统文化与当今社会有机互动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强调德治,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使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次,强化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华法系注重案例的积累和总结,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变化和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因此,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再次,推进司法改革。中华法系注重宽严相济的原则,但在现代社会中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还是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吸收,都应体现新发展理念的时代性指引。
更加开放包容地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援引世界思想史中的经典名家学说来阐释其法治思想。譬如,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德国法学家耶林的“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等。在中华法系复兴的道路上,我们的法治并不拒绝和排斥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而是党领导人民在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既扎根于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的守正创新之中,也吸纳兼收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从而铸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文明大厦。因此,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使中华法系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促进不同文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繁荣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结论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法律法学界勇担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化使命,就是要推动实现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聚焦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组织法学法律界专家重新梳理定义法系概念,在此基础上组织和研究中华法系历史发展的时代特征,系统阐明作为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法系,其从来没有消亡也不可能消亡,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可以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领域的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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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