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伟博大讲堂第四十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顺利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雷磊应邀以“如何理解‘法教义学’”为题主讲。
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廖奕教授、黄明涛教授与谈,百余名校内外师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秦前红教授对雷磊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雷磊教授从法教义学在中国的“名”与“实”讲起,并围绕法教义学的十组问题展开讲解。
首先,雷磊教授介绍了法教义学兴起的背景,引出了法教义学的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二是“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前者是学者们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后者则指的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作业方式。
雷磊教授指出,法教义学从诞生之初就面临着激烈的争论,外部压力和精力限制使得学者们对法教义学的知识论反思严重不足。“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迫切需要澄清十组问题,可以被分为三部分:第一组问题即法教义学的含义,对它的回答构成了回答余下问题的出发点;第二至第四组问题涉及法教义学的定位,包括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法学方法论)的关系、法教义学在法律科学中的位置以及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异同;第五至第十组问题涉及法教义学的定性或相关立场,包括法教义学是否仅是一种“德国现象”、法教义学是否是“继受法学”的体现、法教义学是否就是法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教义学是否必然排斥后果考量、法教义学是否无法应对疑难案件以及法教义学是否必然预设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教义学虽在德国屡受质疑,但经受住了考验。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刚刚起步,肩负着与德国不同的历史任务,应当步伐坚定地迈向未来。
与谈环节,廖奕教授、黄明涛教授分别围绕此次讲座的主题阐述见解。
廖奕教授认为用学科史的观点来看,法教义学是社科法学在不断批判中形成的概念,并呈现出中国化的特征。雷磊教授向大家阐明了何为“法教义学”,使用教义学的方法来阐释法教义学,兼具教学的创新性和开放性。他表示,中国法治体系的概念不断变化,法教义学的用武之地也会越来越大。
黄明涛教授对主讲内容提出两点与谈意见。第一,法教义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虽然其受限于产生背景和语言本身,但从法的历史性和地方性层面考虑,法教义学的时空限制性亦可得到理解。第二,雷磊教授用十问的方式阐释法教义学具有很强的教学属性,不仅是对解释本身作出的规范整理,而且也为如何理解法教义学提供了研究思路。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雷磊教授就法教义学知识体系转化与融合、法教义学和合宪性解释的发展关系、法教义学和系统论法学的关系等问题为现场听众作出了解答,并感谢了各位评议嘉宾提出的宝贵意见。
讲座最后,秦前红教授再次对雷磊教授的精彩讲解表示由衷感谢,本期“伟博法律大讲堂”讲座在全体到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一舟)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