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业务是专业度、复杂度和博弈强度相对较高的专业领域。当前,知识产权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蓬勃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随着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日益频发,案件复杂程度倍增,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部署的重要性日趋凸显。
作为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海华永泰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数年来,一大批深耕知产服务的海华律师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壮大、转折、升级的全过程,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迅速成长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服务团队。
尤其是近年来,海华永泰代理了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性的知识产权案件,高频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法院及知名媒体的“十大知识典型案例”“年度知识产权创新案件”“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等。事务所频频上榜/荣获国际权威评级机构Asian Legal Business(亚洲法律杂志)、Business Law Journal (商法)、The Legal 500、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排名/大奖,知识产权业务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一直秉承“专家牵头、资源共享、团队作业”的优良服务模式,汇集了众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技术成果转化、网络知识产权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专家教授,我们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极大提升了案件承办的有效性,并以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业绩在业内外赢得盛誉。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海华永泰知识产权部分典型/获奖(2018-2022年度)旨在详解海华永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优势,以及这些优势所造就的斐然成果。
部分典型&获奖案例
海华永泰汇聚知识产权法律精英,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优质服务。尤其重视创新精神,在前沿性、疑难案件领域屡获突破,在主动参加本次申报的案件中,近40件代理案件累计逾50次入选由各级法院、媒体等机构评选的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具有标杆性价值。(排名不分先后)
01、中化医药前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案
中化医药是一家外贸国有企业,前员工李某2014年离职后,将公司电脑上所有文件删除后交还,公司无意间听说其跳槽后设立了另一家江苏云舒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遂通过第三方恢复了电脑上的所有邮件。发现其在职期间已和公司前总经理共同筹划设立江苏云舒海公司,带走公司的客户。经与其交涉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协商一致,遂委托本所律师团队进行审计后启动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抓捕了李某及另一位前员工吴某。李某家属和中化医药公司达成了60万元赔偿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公司起诉了江苏云舒海公司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一、二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江苏云舒海公司等赔偿2148800元。
02、“生活家”地板品牌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000万维权索赔案
本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地板品牌公司,其生产销售的地板产品享誉全国,被告作为其原代工商私自生产、销售侵犯其系列商标的地板产品,同时在名称及包装宣传上进行搭便车,甚至在合作关系结束后在全国公开招商,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统筹全局制定维权方案,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及法律研究,综合运用民事诉讼、工商行政投诉等多种救济手段开展一系列的维权行动,在审理中成功申请了诉中禁令,最终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且成功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全额判赔1000万。
本案被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8年最高院50件典型知产案例、江苏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苏州中院知产审判十大案例”、以评审最高得分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9年会“十佳案例”、2022年“苏州知识产权庭五周年十大经典案例”。
03、膳魔师保温杯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THERMOS(膳魔师)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膳魔师株式会社和原告是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经膳魔师株式会社授权有权自行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原告发现被告一公司经营的天猫“泰福高优有专卖店”销售商品中的含防喷防烫安全阀等部件的“泰福高”儿童保温杯涉嫌侵权,该保温杯由被告二公司生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本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全额赔偿103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对方上诉请求。本案同期被上海知产法院于其官方公众号上公开宣传报道,并被收录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白皮书“有较大影响力案件”之一。
04、“格列卫“药品专利确权行政纠纷再审案
“神剧《我不是药神》落幕,医药知识产权竞争大时代开启--”格列卫“药品专利确权行政纠纷再审案”,涉案专利为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诺华公司拥有的著名抗肿瘤药品格列卫的延伸专利,客观上属于原研药企延缓仿制药上市的专利布局策略,希望通过该延伸专利进一步延长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客户作为仿制药企业,在应对诺华公司就此专利发起的侵权诉讼同时,也对该专利积极发起挑战,并在无效、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获得胜诉。本律所在本再审案中代理客户参与诉讼过程,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答辩策略。本案关联专利无效诉讼及一审、二审程序也由同一团队代理。
05、小派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应诉500万商标侵权索赔案
委托方即被告小派科技“pimax”是一家专注于VR(虚拟现实)设备的研发生产企业,总部位于上海,并在深圳和硅谷建立了办公室,其主打产品为VR头显,2017年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2020年完成2000万美元B轮融资,“pimax”已经成长为VR领域的头部品牌。本案原告方是第11958756号注册商标“小派xiaopadπ”的权利人,声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小派 VR 眼镜”在商品上、广告宣传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经过本所律师充分举证及论证后,突破了尼斯分类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传统认定,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
06、“M&G“晨光驰名商标侵权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文具行业龙头,其享有的“晨光”、“M&G晨光”商标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被告系牙刷厂家,注册有“晨光”商标,但是其生产的牙刷上使用的是“M&G晨光”标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认识到本案是认定“M&G晨光”为驰名商标的难得机会,故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寻求跨类保护。最终一审判决认定“M&G晨光”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全额支持诉请。目前二审进行中。
07、德禄Raumplus品牌的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行为5000万维权索赔案
“Raumplus德禄”品牌于1986年创设于德国,致力于滑动门、衣柜等家具产品研发生产,产品已出口至超过70个国家,获得过多项国际大奖,塑造了极高的代表德国精工的品牌价值。两被告曾是原告与案外人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合作结束后,两被告本不应再使用原告商标。但鉴于原告及涉案商标在家具领域良好的声誉及极高的知名度,原被告结束合作后,上述二被告不仅没有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和更改企业名称,反而实施各种变通做法来傍名牌、搭便车,误导公众,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来牟取暴利。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统筹全局制定维权方案,通过三年维权,最终获得两审法院全额5000万的判赔。
本案成功适用了证据出示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让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更具有合理性和实操性,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也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作出了示范和表率。本案是成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大金额判赔典范,进一步深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5000万也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商标侵权案最大生效赔偿额。该案件入选“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荣获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入选“2020-2022年度苏州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2年最高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2年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8、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美克公司”),是国内最知名的家具公司之一,在2010年左右推出了“映享家”,主做“装饰设计”服务。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映享公司”),即本案原告,于2014年10月在“窗帘、挂毯”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映享家”商标。2020年10月,映享公司以美克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窗帘等商品标注有“映享家”,起诉美克公司商标侵权并索赔500万元。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采纳了我方提出的“合理使用”观点。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直接避免了500万元的侵权索赔,也成功推动了映享公司与美克公司相关商标权纠纷的全面和解,最终以映享公司赔偿美克公司100万人民币,且映享公司全部转让抢注的“映享家”商标等完全有利于美克公司的方式结案。
09、北京环球影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2021年9月,北京环球影城盛大开园。海华永泰受Universal City Studios LLC(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于2021年初开展了“北京环球影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采用多重维权手段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保障了北京环球影城的顺利开园。
北京通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亚朵酒店侵犯‘环球影城’商标权案: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利用“环球影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处罚案:荣获2021-2022 QBPC(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年度十大行政案件;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处的“小黄人”、“功夫熊猫”美术作品侵权行政处罚案:荣获2021年度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入选“2021年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北京环球影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荣获Asia IP杂志2022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奖项。
10、美克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主体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美克公司”),是国内最知名的家具公司之一。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百川无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百川公司”)在经营中大量使用“美克美家”同款或类似产品的片面比价信息,还宣称“去掉了不应有的价格泡沫,还原商品本源性价格”等,并在家具商品上使用与美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帕拉罗黎”标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行为保全听证和复议审理,出具裁定支持了美克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48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不仅是国内第一例直接片面比价案件,而且取得了“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类似案件中的较高判赔。
11、湖南神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与海南核电有限公司合股案
湖南神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自主的碳酸锂制备的新型技术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与中国核电旗下的海南核电合作,设立了海南行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本案具有如下特色:一、与中国第一大央企的子公司合作,说服央企让出了控股权;二、知识产权作价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三、服务体系包括了知识产权作价、知识产权转移和税务筹划等。
12、“恩杂鲁胺”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有效性纠纷系列案
本案客户为国内医药领域领军企业,为一审被告。本案原告因不服一审败诉判决,就客户仿制药注册申报行为侵犯其专利权继续向法院提请上诉。本团队代理客户为应对侵权诉讼,对关联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积极组织抗辩观点,对原告起诉理由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详尽阐述,最终获得胜诉结果。该案体现了以专利为生命线的中美仿制与原研药企之政策法规角逐。
13、“婴儿血管瘤”药品专利许可及维护案
涉案专利涉及治疗婴儿血管瘤的临床急需药物品种,专利权人为法国波尔多大学,国内由武汉科福新药有限责任公司受独家专利许可而研发申报。本所律师团队在武汉科福公司引进该项目前就深度参与该公司就此项目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并在专利受到挑战时,代表波尔多大学积极准备应对策略,并出席口头审理,最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14、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贵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贵金属研发制造领域的知名企业,“贵研;SPM"为中国驰名商标,一系列涉案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贵研”字号,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分别对天津、厦门、苏州、盐城等地多家涉案公司提起诉讼,最终多地法院责令侵权公司停止使用"贵研"文字并赔偿损失。该系列案件的成功维权,对于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坚实的引导力量。
15、羊驼玩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代理上海驼翁贸易有限公司(国内秘鲁羊驼主要贸易商之一)应诉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2案,经过专业耐心地调查取证工作成功取得现有设计证据,首次开庭便取得法院罕见地当庭宣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如期参加第三届进博会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16、丁苯酞药品专利无效案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石药集团的国产创新药销售冠军“丁苯酞”,其是年专利药销售额逾47亿元、关联产品销售总额逾70亿元的拳头产品。代理石药集团积极应对针对该产品的专利挑战,出席了本案的无效口头审理,并最终成功帮助客户维持了专利权,为守护该专利药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17、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诉3600万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所拥有的名为“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认为我方客户使用的技术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其专利权。为了便于保全涉嫌侵权证据,原告申请法院对工程相关的技术设备、资料予以现场保全。本所律师迅速响应并对相关涉案设备及技术进行了充分核查,制定了全面的应诉策略,通过全面的技术尽调、充分举证及有效论证后,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技术分析,认为我方客户使用的技术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化解了客户的巨额索赔风险。
18、圣诺制药Sirnaomics Ltd.联交所IPO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作为圣诺医药的知识产权顾问,为其于香港联交所IPO提供IP尽职调查服务,首先,团队对核心产品管线可能存在的专利技术点进行技术拆解,结合该领域技术特点,分别展开针对性的专利检索,并出具中国区独立FTO分析报告,将技术侵权风险一网打尽;其次,采用审阅公司内部文件、公众查询及企业访谈相结合的交叉印证方式,通过多渠道对公司相关产品中国区专利/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权属来源、是否涉诉等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为可能存在的专利相关风险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解决方案;最后,与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方中介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就联交所及证监会针对知识产权部分的披露意见和问题的答复,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19、代理上海家化的多个知名品牌化妆品包装装潢被仿冒的系列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是中国美妆日化行业历史悠久的民族企业之一,于 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行业中首家上市企业司。近年来上海家化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较多侵权目标,分别复制、仿冒上海家化公司实际使用于面膜、洗发露、护发素、精华等化妆品商品上的不同品牌的包装装潢图案,如 “佰草集”团花装潢、“玉泽”积雪草面膜装潢图案、“启初”面霜包装装潢等等。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分别对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完整详细的证据材料;其次制定诉讼方案、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特点,选择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等一种或多种维权方案“著作权最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获得了几百万的赔偿额。
20、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适用
——张某诉某文具公司字体著作权侵权案
2011年12月,张某创作完成“张某锐谐体”。2013年10月和2014年7月,某文具公司使用该字体先后注册取得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在笔、笔芯等商品上。张某认为某文具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的中性笔宣传中使用了其原创字体,遂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原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介入此案后,围绕本案事实部分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就先于本案权利字体发表的字体进行了深入检索,查询到了张某在先的与本案权利作品设计近似的字体,并指导客户获得了该字体的授权,为本案二审改判打下了事实基础。
在责任承担部分,本所律师具体分析了张某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涉案字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不起作用,结合二审中新获得的字体授权,向二审法院说明了一审法院在判决赔偿时实际已经考虑到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关系的、因公司经营、品牌等因素为商品带来的经营性利益。二审法院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出于公平原则,某文具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该案为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1、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小黄人”著作权侵权诉讼案
“环球公司”作为“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在2018年发现本案被告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外观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乳制品,并积极通过全国性展销会及线上食品招商网站推广并销售该产品。根据经公证的证据显示,侵权产品仅三个月内单品销量超过25万件,地区销售额突破1500万。针对上述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环球公司授权其关联公司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六被告严重侵犯环球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共510万元,并提起了对六被告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申请六被告立即停止相应生产、销售及推广“小黄人”侵权乳制品行为。
本案是外资企业在华赢得的第一个卡通形象及衍生品许可领域的禁令裁定,本案中510万元判赔是迄今为止中国美术作品最高额判赔,并且全额执行到位。该案为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2 QBPC(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年度十大民事案件。
22、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餐饮公司等“功夫熊猫”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
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拥有知名动画形象“功夫熊猫”的著作权以及“功夫熊猫”作为知名系列电影名称的相关权利。本案是针对四川某餐饮公司等侵权人发起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案,本案在一审阶段获得胜诉,认定了被告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和相关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人民币。本案是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在中国国内进行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功夫熊猫”卡通形象以及“功夫熊猫”作为知名电影名称的知名度极高。一审判决中认定“功夫熊猫”作为知名电影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了梦工场公司享有的相应权益。
23、代理上海伦联公司就前员工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
上海伦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在德国汉诺威、意大利博洛尼亚设有研发中心,是行业领先的专注于平衡阀研发制造,以及非标集成阀组、电液系统解决方案的服务商。客户上海伦联公司发现因某前销售员工利用上海伦联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抢夺了上海伦联公司某一长期合作客户,并通过其亲属设立的2个公司与该客户进行交易,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较高且侵权手段隐蔽。自本案于2020年4月正式起诉、立案,一审、二审时间历时近3年,海华律师团队成功为客户上海伦联公司赢得本案,确认前员工及其配偶、2家侵权公司共计四被告构成对上海伦联经营秘密的侵害,并判令赔偿原告100万元。被告在二审判决后也主动履行了该判决。客户上海伦联公司对获得结果非常满意。
24、恩施京植咿呀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对“恩施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异议案
本所律师团队受恩施京植咿呀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咿呀英博(湖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恩施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的事宜请求恩施市市监局予以纠正。“恩施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属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结构,不符合“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结构,与事业单位医院名称相似,极易让消费者将私立医院当做公立医院,扰乱恩施市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成为客户上市前准备工作的障碍。经过本所律师团队的高效代理,成功以非诉方式让对方进行了更名,消除了竞争隐患,获得客户和市监局的高度认可。
25、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诉云南大深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孔雀之乡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邦源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在其生产、出品、销售的饮用水商品和水票上使用与大山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有一定影响的 “云南山泉”商品名称及装潢标识,一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在省内公开刊物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且在收到一审保全裁定后仍未停止相关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云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6、韩国世拉本公司核心商标确权系列案
韩国世拉本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石、研磨石工具产品出口至世界各地,第8类磨具“BELLSTONE及图”是其核心商标,在中国被抢注后,本所团队律师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维权方案,对抢注商标发起了撤三、无效并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成功打掉抢注人的商标并重新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抢注人后续又对我们的权利商标发起了无效程序,经过我们严谨的举证论证,无效程序及后续的法院一审程序,我方均获得胜利,目前正在二审中。
27、大熊制药VC点斑笔仿冒不正当竞争系列案
大熊制药系韩国领先的制药公司,2019年,北京拍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韩国独家代理引进了大熊制药生产的VC点斑笔。随着北京拍店公司不断投入的宣传资源,邀请李佳琦、包文婧等明星进行带货,该商品在半年时间内成为市场爆款,并引来众多仿冒者。本所律师介入后,确定了以包装装潢作为权利基础,在案件中通过对宣传、销售事实的具体梳理,克服了该商品销售、宣传时间较短的难点,明确了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宣传、销售的爆款商品也可以形成一定影响力,其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获得了各地法院的认可。此外,本所律师主导了以生产商为核心的诉讼策略,直追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获得了2份赔偿超过200万元的判决书,整体维权赔偿额超过500万元,为客户挽回大量损失。
28、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前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案
原告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自2004年起,对某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进行研究、实验,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工业试验装置,2014年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后在山东省建成生产工厂。自然人甲某系原告前员工,并于2004年-2013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接触并掌握了涉案技术秘密,2013年自原告处离职后,加入山东某单位。2015年,山东某单位即委托第三方进行涉案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并于2017年建成投产,与原告的产品展开市场竞争。且山东某单位又于2018年将涉案技术秘密许可给第三方公司使用。
本所律师在办理本案中,在客户已经提前立案的情况下,指导客户扩充、完善其秘点内容,灵活利用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等手段,固定了被告不正当获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材料。正是前期扎实的工作最终帮助客户获得了高额的和解赔偿金并进行了有效履行。
29、合肥美菱字号纠纷
2004年美菱集团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其使用美菱商标。此后,美菱集团由于股权变动,随之调整了集团战略,决定将“美菱”品牌全部统一管理,回收此前做出的商标、字号许可。因此在2010年美菱股份向美菱日用发函,单方解除字号的授权。后来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至2014年3月,合肥仲裁委裁决解除商标授权关系。至此,美菱股份与美菱日用之间再无任何商标许可、字号许可关系。
但是在字号、商标授权关系解除后,美菱日用依然突出使用“美菱”二字,对外许可他人使用美菱商标,并将美菱品牌历史、获奖经历等用于宣传。因此,美菱股份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美菱日用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美菱字号。一审法院认为美菱日用构成了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美菱日用在字号中使用美菱二字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所律师二审正式介入本案处理,通过对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梳理、分析以及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量,最终支持了我们要求美菱日用停止使用美菱字号的诉讼请求。
30、代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等起诉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1.2亿元不正当竞争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发诉前禁令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后,本所律师团队给客户制定的对策性诉讼方案。在不享有荷兰方知名的好声音版权许可使用权以及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在实体法上以“电视节目名称权益属于归属于经营者浙江卫视所有有权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解决方案;在程序法上,以网络侵权、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侵权行为主张设置多个管辖点,最终为委托方赢得优势,2018年该纠纷成功达成和解,委托方得以永久在中国享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注册商标权。
31、马斯特模具商业秘密侵权案
马斯特模具有限公司系全球热流道行业龙头企业,拥有大量热流道系统的设计、生产的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经营秘密。该公司多名前员工离职后设立热流道生产企业与该公司进行竞争。本所律师自该公司维权开始时介入案件,深度参与了行政投诉及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通过行政投诉,在行政调查中取得了各被告不正当获取、使用客户商业秘密的证据,并将该些证据用于民事诉讼,解决了商业秘密取证难的难点问题。目前本案一审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决赔偿200万元,二审仍在进行中,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也列为国务院重点督办案件。
32、日本米思米集团商标入选上海市重点商标
株式会社米思米集团总公司(下称“米思米集团”)创设于1963年,长期致力于工业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为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9962)。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是知名度、市场影响力、被侵权有关的材料收集、分析、确定,特别是当事人为跨国公司时。本项目中承办律师利用长期服务的信息、资料优势和精准把握,积极引导客户相关部门分别准备相应材料,再由承办律师进行梳理、确定,在此基础上准备相关申请文件,最终成功入选上海市重点商标。
33、诺华诉正大天晴案
本案中,海华永泰团队为客户提供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的专利无效挑战、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以及确认仿制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认之诉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并且在确认之诉面临应如何处理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但仍然提起诉讼的全新争议问题时,代表仿制药申报企业充分发表了对该新生制度的见解,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设立本意,以及实际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裁定驳回原研公司的起诉。该案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认,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34、国内生物药品专利链接第一案
本案为国内生物制药龙百奥泰申报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专项法律服务,在本行业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本案是国内第一起生物药品专利链接案,海华永泰团队代表该案客户国内生物制药领域知名上市企业百奥泰公司为其申报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而引发的全部专利链接程序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5、《彩虹宝宝》动漫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委托人是《彩虹宝宝》的权利所有人,通过与韩国香港等节目公司一起合作制作了让小朋友喜爱的系列动漫,在腾讯及爱奇艺等多家影视平台播出。后期将相关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打包溢价出售,买受方支付了前两期转让价款后,以出售方未如实披露对外知识产权授权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导致大额的转让尾款迟迟无法入账。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从制作合作、对外商业授权到与买受人签订的全套协议,针对其风险和不足重新进行了事实方面的补正及证据收集,通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最终在法律上扭转了被动局面,并且成功追加到被告的关联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在预期取得全胜的情况下被告主动选择与我们和解并一次性支付了相应的尾款,成功挽回了客户的巨额损失。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