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石剑君报道)4月22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共同承办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刑事诉讼法治发展”高端论坛在湖北武汉顺利举行。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系、科研机构与司法实务机关、媒体部门共三百余人参加了研讨。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主持,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菊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分别致辞。
肖菊华书记对出席论坛的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她指出,刑事诉讼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化犯罪治理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论坛,众专家学者齐聚湖北,共同研究探讨,必将有力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深入发展。全省政法机关要以论坛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湖北法学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实践,为湖北加快建设先行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王守安检察长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他指出,此次高端论坛汇聚众多理论界翘楚名家和实务界精英人士,共话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共谋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良策,共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时代考卷。盼望与各位专家学者深化合作,互学互鉴、共同繁荣和发展检察理论和刑事诉讼法治研究。
敬大力会长在致辞中说,要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治本身的治理作用,立足治理抓治罪,结合治罪抓治理。推进刑事综合治理,形成多元治理格局。运用刑事多学科融合发展方法,促进各刑事学科协同研究犯罪治理问题,多学科会诊犯罪问题,制定並实施综合有效的犯罪治理方案。
论坛以主题报告和平行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刑事治理现代化进行了深刻阐述和系统总结。主题报告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莉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围绕“关于刑事法治的几个问题”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法学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窄性,刑事法治应当注重刑事多学科融合发展。刑事法治研究要坚持守正创新,在守成既有刑事法律规定、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进行创新。刑事法治程度的判断应当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最高标准,要注重认识论、国家刑罚体制、禁止刑讯逼供、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与制约等的研究,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理、机理研究,持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注检察制度中的新动向、新举措、新发展,促进企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作了以“良法善治:立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治完善”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刑事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推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打造更高水平的刑事程序法治文明。一是要构建中国自主刑事程序知识体系,要研究真实世界中的刑事程序问题,坚持科学的方法论,注重中国自主刑事程序知识体系的开放性。二是要推动刑事诉讼法典实质落地,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总体要求,以刑事程序的完备化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框架体系。三是要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以纵向的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利救济机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作了以“审判机关的刑事治理职能及其实现路径”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刑事审判是国家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意义。推进刑事治理发展要坚持刑事审判的政治职能、法律职能、社会职能,重视轻罪数量上升趋势、转变重刑主义思想、树立程序正义观念、深化宽严相济理解认识、提升综合司法素养、加强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意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面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总结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效和经验,更加理性定位刑事审判职能、更加科学规划实现路径,不断改进和深化刑事审判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作了“以刑事检察现代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立足司法办案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发挥能动检察职能,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推动检察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刑事治理现代化。刑事检察要充分发挥刑事治理功能,进一步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活力,加快推进刑事检察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检察力量,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作了以“治理与刑事诉讼法治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刑事诉讼法治由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和刑事诉讼法治能力两部分组成,刑事诉讼法治体系以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刑事诉讼法治能力又以法治思维为基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严格公正司法的根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司法为民的基本遵循,协同性原则是实现多元主体共建共治的主要保障,实践性原则是中国特色治理与法治发展的立足点。实现治理现代化,应当一头抓基层治理,一头参与全球治理,并以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为前提,实现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司法体制、刑事司法活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现代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作了以“轻罪时代犯罪治理与刑事政策的调整”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政权社会秩序赖以建立的前提,也是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当前我国犯罪整体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时代”“法定犯时代”到来,表明以“重罪时代”“自然犯时代”的犯罪治理需要为依据制定的刑事法律、政策、犯罪惩治目标,构建的犯罪体系、刑事惩罚体系、刑事诉讼程序和执刑方法都有待改进,亟需实现犯罪治理领域全面的思想解放和彻底的观念变革。针对当前犯罪治理法治化的不足,需要确立犯罪治理的理念,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推动各项治安工作的法治化,进而推动犯罪治理全过程的法治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徐汉明教授作了以“刑事诉讼法治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蕴含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彰,从“重客观真实、轻法律真实”向“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从“控审强势、辩护弱势”向“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发展,从“侦控优位、裁判权威难彰”向“以审判为中心、终局裁判权威”的刑事诉讼法治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中国式刑事程序法治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立足以程序法治开拓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尊重刑事程序治理、刑事实体治理与严格公正司法内在地高度契合进而带动司法腐败治理,以三者综合治理之效度彰显刑事法治治理体系之独特功效。
平行研讨会上,三十余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刑事治理的具体问题展开交流探讨,产生了新认识、新观点、新思路和新理念。
平行研讨(一)以“刑事治理体制机制及专门机关和组织的作用”为主题,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胜坤担任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作了以“党的领导下刑事治理的体制与机制”为主题的发言。他从“党的领导下刑事治理的基本观念与政策演进”“党的领导下刑事治理体制架构”“党的领导下刑事治理的多元机制建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指出了党的领导始终为刑事治理的发展变革指引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并回答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的刑事治理体制和机制应如何调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晓东作了以“审判机关的刑事治理作用”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积极参与刑事治理是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刑事治理的内在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发挥刑事治理作用的重要方式;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刑事治理的关键支撑。人民法院必须在刑事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有效的保障社会治理的水平,推动社会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作了以“我国刑事执行主体的刑事治理作用”为主题的发言。他从我国刑事执行主体的职能定位、刑事执行主体参与刑事治理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我国刑事执行主体实现刑事治理完善的路径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他认为,刑事执行主体的刑事治理作用发挥有赖于不同主体依法规范履职,并且能克服理念、体制、机制层面的各种弊病。统一刑事执行体制,出台统一的刑罚执行法符合刑事一体化发展和刑事执行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刑事执行经济效率要求,是刑事执行领域实现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作了以“律师参与刑事治理的作用”为主题的发言。他提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治理发展、刑事诉讼法治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特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是协助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制约监督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错误办案,进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屏障;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田力男副教授作了以“新时代公安机关刑事治理的转型”为主题的发言。他首先分析了新时代公安机关刑事治理的转型背景,而后对治理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预防型侦查”“出罪”“轻缓”的治理模式,对这些治理模式的概念、特点、优势、价值与挑战等进行了系统性阐述,并对各种模式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林喜芬教授作了以“刑事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研究”为主题的发言。他认为,刑事治理的多元主体不仅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还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刑事治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是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顺应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应然之举,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多元主体参与刑事治理需要从理念价值、程序设计以及制度落实三个层面探讨可能面 临的困境并就调适方案加以研究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作为本环节评议人进行了点评。她指出,以上六位发言人对各自所承担的专题做了系统的阐述,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也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但是对于相关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对于这些概念背后所涉及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展开。在引入刑事治理这一新的理念后,对于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到底有什么创新之处,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教授作为本环节评议人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刑事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面对各种复杂的风险挑战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目标,我们必须创新治理方法,提高治理水平,改进治理方式,应当体现司法职能主动性、司法参与的源头性、司法效能的本质性。未来要从单一的治罪转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模式,要推动刑事司法模式转换、刑事司法的功能延伸以及专门机关的职能调整,但更重要的是始终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平行研讨(二)以“新时代中国刑事治理的主要领域”为主题,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以“数据刑事合规:数据犯罪治理新路径”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数据刑事合规指的是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针对数据处理各环节可能涉及犯罪的风险点,进行犯罪预防、识别和应对,以追求获得刑事利益的一种专门活动。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数据刑事合规的“相对性”实践定律,并依此为牵引提出了“远离数据处理的法律红线”“警惕数据处理的法律黄线”以及“畅行于数据处理的法律绿区”三层实现方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以“关于轻罪治理体系的几点思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从“为什么要密集地探讨轻罪治理的问题”“轻罪治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与“怎么推进轻罪治理体系成熟稳定运行”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指出了轻罪治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法治建设方面的必然要求,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以“企业犯罪治理:“三个效果”之辩证统一关系”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要用一体化的视角来辩证看待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他结合民营企业在融资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点,讨论如何在其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以“诉源治理:传统诉讼经验与当代司法探索”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使得各种矛盾激化,各类案件涌入法院,在此背景下,应当思考如何进行“诉源治理”。他认为,我国古代“无讼”“政简讼清”等司法文化、理念对当代诉源治理具有启示作用,应将其同现代法治原则相结合,建立诉源治理的国家事业一体观,并认真剖析和把握当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根源,对症下药以取得实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以“群体性案件治理模式分析”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网络虚拟社会的出现改变了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场景,这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他首先分析了网络群体事件的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其特点与危害。之后,他提出了虚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模式,一是改变现有的强压性治理手段,二是构建网络舆情治理生态系统的协同模式。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但伟以“刑事积案化解的可能途径”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积案”不是法律专有名词,它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它的定义也存在较大的弹性。他进一步阐述了公检法三机关“积案”现状,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能的化解途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以“协助外国追缴违法所得程序路径之选择”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我国如何协助外国追缴被非法转移到中国境内的违法所得的问题,这一规定虽兼具原则性与开放性,但由于有关主管机关众多,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困扰。为此,他讨论了“请求国已作出没收裁决情况下的协助没收”“请求国尚未作出没收裁决情况下的协助没收”“法院以外其他主管机关采用的简易没收程序”以及“对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之财物的直接追回和返还”四种路径,从而对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程序予以具体化。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以“晚近国外少年司法改革趋势与中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比较及启示”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晚近西方主要代表性国家少年司法发展历程及最新改革动向,而后梳理了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展与成效。通过对比,他进一步指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要实现完全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其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依法建立健全各有关少年司法机关及其专门职责。而在专门少年法制定之前,还须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依托“大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发挥检察权能在“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建设中的作用,推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改革事业的稳步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顺安以“有组织犯罪治理问题反思”为主题进行发言。他着重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了有组织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的产生原因,并分析了应当如何认识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他进一步指出,真正要解决的一个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实际上需要解决社会不公、司法不公的问题。此外,他认为还应从刑事执行方面回应反有组织犯罪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以“新中国反腐败立法的历史研究与制度镜鉴”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以新中国政治制度史、社会发展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为依据,将新中国反腐败的历史划分为五个时间阶段,并对这五个阶段进行了阐述与总结。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新时代中国反腐败斗争要坚持“三性”:一是政治性,政治性党的领导,这决定了反腐败的成败;第二个是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是反腐败的目的;第三个是法律性,要依法反腐,建设程序法治的反腐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以“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效能提升与多元治理机制构建”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从污染环境犯罪司法效能的总体特点、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特点、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实质客体以及基于司法效能提升的污染环境犯罪多元化治理四个层面展开论述,提出了刑事治理机制、行政治理机制、经济治理机制与社会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对平行研讨(二)各位嘉宾的发言作出点评,他总结了各位发言人谈到的刑事治理问题之面向,既有传统的犯罪治理问题,例如反腐败、环境犯罪、有组织犯罪、企业犯罪等,也有一些新问题,例如数据合规问题、诉源治理问题、虚拟社会群体性案件问题等。他还指出,国家刑事治理还要有国际维度的考虑。此外,他就犯罪治理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表达了自己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对平行研讨(二)各位嘉宾的发言逐一进行点评。对于少年司法问题,他认为搞少年司法一是要有情怀,二是要有开放的思维,三是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对于数据合规问题,他认为此类案件一是涉案人员多,要考虑不能一并处罚的问题;二是要考虑目前此类案件立案机制功利色彩过于浓厚的问题;三是司法机关要在合规建设中能动履职。对于轻罪治理的问题,他认为一是检察机关要能动履职;二是轻罪治理有利于实现三种效果的统一;三是有利于改变重刑主义的思想;四是有利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发展;五是有利于立法理念的更新。对于公司犯罪治理的问题,他认为要围绕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好犯罪治理工作,民营企业犯罪有其自身原因,也有制度原因,要不断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调整犯罪治理的模式。对于诉源治理的问题,他认为要学会将传统经验与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相结合,要讲究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对于网络犯罪的问题,他指出技术具有两面性,应对网络犯罪问题,既要重视,又要避免过度夸大。对于积案化解问题,他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于协助外国追缴违法犯罪所得的问题,他提出可以考虑在相关的工作当中从外国吸取一些有利于我们中国反腐法治建设的好的经验做法。对于有组织犯罪治理的问题,他认为黑恶势力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扫黑除恶必须要依法严厉的打击。对于新中国反腐败的问题,他指出在装进制度的笼子方面,现在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这包括了到底怎么去立法、要立什么样的法。对于环境犯罪的问题,他认为生态法益要根据国家的制度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进行界定;此外,要从实质上来把握环境犯罪。
平行研讨(三)由征文作者进行研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太平担任主持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作了以“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合规:探索企业犯罪治理的新路径”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部分检察机关对行政合规的探索契合了当下能动检察观的要旨,正在催生“检行协同”的企业合规和犯罪治理的新模式。他对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合规的现实必要性和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推动个案合规整改向行业合规治理、制发检察建议激励企业开展合规建设、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参与合规、制发合规指引帮助企业合规建设、构建合理的差等处遇措施、建立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互认机制等具体措施。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书铭作了以“检察机关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致使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刑事政策发生历史性变化,促进刑事治理从传统的更多追求“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变。检察机关在刑事治理现代化中具有诉讼制约、诉讼监督、查办预防、维护公正、促进治理的担当和作用,应当推进思想观念、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科技手段、队伍建设现代化。
山西大学法学院李麒教授作了以“网络犯罪治理语境下的刑事程序改革”为主题的发言。他指出目前我国刑事程序主要依托传统犯罪制定,对于拥有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切割、行为纵向碎片化、行为横向网络化特征的网络犯罪适配度较低,存在一定程序运转困境。而在对网络犯罪治理的刑事程序进行改革时,不仅要提高治理效率,还应当保护刑事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结合。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昊天、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朱永进分别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治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认识,对刑事治理的具体问题产生了新认识、新观点、新思路和新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可副教授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征远作为本环节评议人进行了点评,均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表示高度认同,认为大家都是从微观而具体的层面探讨刑事治理,涉及犯罪治理的各个方面。张可还就轻罪治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应从实体法处置上做更多的立法努力,强化和丰富程序出罪。周征远从实务角度对犯罪治理提出了自己的认识,认为刑事诉讼法治治理还应当注重被害人权利保护。
闭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主持。
敬大力会长作总结讲话。他肯定了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主要是促进了刑事治理理论的体系化构建,包括刑事治理基本理论、刑事治理机制和刑事治理主要领域等内容。会议体现成果高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各刑事法学学科融合交流等特点。会议经过讨论达成最主要的共识就是更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诉讼法治本身的治理作用,突出“治理”关键词,把治理同刑事诉讼法治联系起来,进一步明确基于治理搞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政策把握和运用以及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
他指出,此次会议的举办是研究会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们的学术研究要密切关注“国之大者”,按照中央的政治要求和国家的政策需求,遵守法学研究学术规律,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基本原则,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深入发展。研究会下一步将在本次论坛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刑事治理继续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刑事法律政策研究,系统总结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鲜活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对策建议,形成体系化研究成果。为加快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及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完善作出积极的贡献。
据悉,本次论坛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本着从更高层面认识刑事诉讼本身的治理价值和治罪即治理的指导思想,通过提前拟定研讨体系,定向邀请专家,围绕与刑事司法相关的治理问题展开系统性研讨。后期将在论坛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综述和成果要报,提交有关决策部门和实务部门参阅,并集结出版。(供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智库论坛实录》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