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由武汉大学何华辉法学基金会、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办,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学评论》编辑部协办的《宪法与民主制度》出版四十周年纪念座谈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武汉成功举办。会议设有纪念座谈和主题研讨单元,来自国内30余所著名科研院校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并作深入交流,多家重要期刊和媒体代表出席。
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是当代中国宪法学重要奠基人,两人的深厚情谊和治学故事历来在宪法学界受到广为传颂。《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系由两位先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合作完成,全书对有关宪法和民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作了全面系统地介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研究的佳作力作。本次会议回顾经典、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发掘前辈学者宪法学理论中的民主思想、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进一步发展。
本次会议设有开幕式、圆桌座谈、分论坛研讨和闭幕式等环节。根据会场记录,会务组整理形成了会议综述,并分两期推送。本期内容为分论坛研讨和闭幕式环节。
三、第一分论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单元)
3月26日下午第一分论坛的研讨主题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共分两个研讨单元。本部分为第一研讨单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主持报告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华军主持与谈环节,共有10位专家学者担任报告人和与谈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在主持单元报告环节时表示,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之间淳朴而真挚的友谊是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广为流传的一段佳话,他对两位先生深广的学术胸怀和深厚的学术情谊表示由衷地敬佩和赞叹,认为两位先生的崇高品质永远值得宪法学后辈学者效仿和学习。
以下专家学者先后作主题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作了题为《从立法法修改看人大制度新发展》的报告。他结合立法法修改情况,从人大制度以及相关规范的演变切入,提出以下三点看法。第一,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群众的有效渠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此次立法法修改为更好体现立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增写了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值得关注。第二,从以往国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来看,人大对政府有所依赖。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原第八十条作出修改,将“法律规定的机构”增设为规章制定主体,使得部分规章制定权实际回归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依赖政府的情况将迎来更大改观。第三,此次立法法修改根据近年立法工作实践经验,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明确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其中所反映的全国人大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变化值得注意。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屠振宇作了题为《基层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创新与理论探索》的报告。他聚焦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组织理论与功能限定问题进行了讲述。他指出,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曾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作出特别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但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却未得到良好解决,关于该工作机构的性质至今仍众说纷纭。他认为,人大同其外部的一些行政机关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差序格局”,这在人大内部组织中同样存在,可对人大内部各组织作差别化、类型化思考,对其重新进行定位。较为合适的做法是,将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定位为人大常委会下设的一个工作机构,与人大常委会完全独立的地位区别开来,明确其可以有限制地行使人大常委会的部分权力。此外,他还提出了若干问题供与会专家学者思考,如基层立法联系点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在设置和职能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如何在性质上对之加以区分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国建作了题为《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的报告。他首先指出,新时代影响人大制度发展的总括性因素主要有四:一是党的全面领导,二是依法治国,三是制度自信,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认为新时代以来人大制度在理论层面的新发展包括:一是提出人大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二是提出人大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三是提出人大“四个机关”定位,四是提出人大制度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规范层面新发展有:一是“党的领导”入法,二是增设监察委员会,三是强调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四是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五是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六是规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七是密切代表同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实践层面新发展有:一是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增强,二是人大的人事权日渐趋于程序化,三是人大的监督权得到明显强化,四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得到空前重视。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作了题为《〈宪法与民主制度〉出版以来地方民主制度的新发展》的报告。他指出,《宪法与民主制度》的诸多观点对此后我国地方民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理论贡献。具体来讲,首先,该书第八章“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自主权”对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作了恰当阐释,成为如今相关研究绕不开的基础。其次,充分理解该书须回归该书的写作背景,即我国地方民主制度的奠基时期(1978年至1982年),此时地方民主的特点集中体现为地方机构产生的民主化、地方机构组织的完善化以及地方机构职权的扩大化。再次,四十年来我国地方民主制度的发展较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地方立法的扩容以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变更。最后,他基于这种阶段性的实践发展对未来如何开展宪法地方制度研究作了展望,提出需要建构有关地方制度的宪法释义学,着重处理好宪法规范密度过高的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李少文作了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建设性解释》的报告。他从“民主宪法”与“宪法民主”关系切入,引入德沃金关于“建设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理论观点,就“过去的宪法如何适应当前的现实”以及“如何类型化或理论化作为政治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性活动”等问题发表了见解。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性解释可从人大立法(体现为法律的文本以及有关说明)、决定(体现为决定的文本以及有关说明)、监督、人事任免等方面找到具体例证。基于此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作出建设性解释或是最主要的宪法实施方式。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回答好谁来实施宪法、政治主体如何进行宪法解释等经典难题,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性宪法解释入手作深入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华军在主持单元与谈环节时向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在繁忙的工作任务中仍拨冗莅临武汉纪念《宪法与民主制度》出版四十周年并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宪法学学术交流和探讨致以感谢。他表示,与会嘉宾对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的追思缅怀令人动容,希望宪法学界能够继续保持和深化两位先生的深厚友谊,共同推动宪法学理论与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持续发展。
以下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发言内容先后作与谈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建指出,人大制度所承载的民主功能同其他形式民主之间相互借鉴融合,却也可能在特定问题上相互冲突。具体来讲,从结构性、体制性的视角来看,我们的宪法体制中存在较多的民主形式和形态,因而我们的民主结构是一个由承载不同民主功能的不同民主形式耦合成的整体。从实践发展来看,由于不同民主形式在形态和功能上有所不同,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极有可能发生民主形式的错位,导致一些宪法目标和治理议题得不到实现和解决,因而需要回归到最基础的理论原点。基于此他强调,在作基础性研究时,学者的视野不能局限于人大制度,而应着眼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着眼整个宪法体制的基本模式作全盘性系统性思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认为,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全过程”三字的意涵,可拆分为“全”和“过程”来阐释。首先,“全过程”中的“过程”,不仅涉及宏观观念层面的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人民民主的各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等民主事业中的过程性工作。其次,“全过程”中的“全”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职能分工和功能分化的视角来看,“全”包括对内的“全覆盖”和对外的“全方位”。第二,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全”要求建构起过程化的工作机制。第三,从价值融贯的视角来看,“全”还带有统筹各项事业、整合价值判断的宏大寓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敏结合此前的主题报告和与谈发言内容提出了以下若干问题供与会专家学者思考和讨论。第一,推行民主的目标在于实现善治,在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下,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证将民主引向向善的方向发展,如何平衡人民民主同其他宪法原则间的关系从而建构起在不同条件下始终保持统一的民主,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这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应该具有开放性,需要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同西方值得我们借鉴的民主思想和理论融合起来。第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强调权力的互动,也要强调职能的分工与界限。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怡达结合此前的发言和讨论提出了以下若干问题。第一,他就林彦教授的报告提出,在人大同其常委会关系中,还存在如何区别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修改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第二,他就屠振宇教授的报告提出,授予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这样一种非决定性的职权,它的外延尚须作进一步明确。第三,他就姚国建教授的报告提出,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应如何统一于人大制度。第四,他根据王建学教授的参会文章就王建学教授的报告内容提出了一些继续深化的建议。第五,他就李少文副教授的报告提出,宪法精神能否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作出建设性解释的连接点,值得考量和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钱坤认为,在新中国学术史上,宪法学者有关民主的各式讨论始终同宪法文本中的具体条款保持密切关联。基于此,他从四个方面概括阐述了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民主概念:一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统一性的民主,二是作为政治意志的民主,三是作为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民主,四是作为基本权利关联概念的民主。此外,他还结合此前的发言和讨论提出了若干问题。第一,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民主正当性问题上的差异是存量上的还是性质上的。第二,横向上的与纵向上的民主集中制能否实现协调与统一。第三,根据德沃金的“建设性解释理论”来解读我国宪法和人大制度存在需要化解的张力。
四、第一分论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第二单元)
3月26日下午第一分论坛的研讨主题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共分两个研讨单元。本部分为第二研讨单元。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主持报告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主持与谈环节,共有10位专家学者担任报告人和与谈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在主持单元报告环节时表示,《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是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的重要学术成果,能够参加本次活动并与其他与会嘉宾一同向两位宪法学前辈学者致以纪念和追思,心中激动之情难以言表。
以下专家学者先后作主题报告: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正林作了题为《“人民当家作主”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差异与联系》的报告。他指出,正确理解“以人民为中心”,要避免受“王道”思想的影响,“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为贵、君为轻”等传统民本思想在本质上有别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的价值理念。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落实涉及“人民当家作主”,此中的民主指的皆是阶级民主,这需要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要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的结合不仅蕴含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真实内涵,同时也对“以人民为中心”作出限定,防止落入“王道”式民本思想的误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作了题为《中国宪法的民主时态》的报告。他认为,准确理解民主与宪法的关系要建立时态思维,从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间维度依次展开。首先,作为国体的民主应是处于“完成时”的民主,此时国家建构业已完成,剥削阶级已被消灭,身份肯定已经完成,在人民民主专政的语境下,“民主”应属于“完成时”的概念。其次,作为政体的民主应是处于“进行时”的民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国家建构完成后正在实施的一项原则。最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民主应是处于“将来时”的民主,诸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能否进一步转变为宪法委员会、国家机关违宪行为应否以及如何处理等,皆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将面临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杜强强作了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关系及其宪法意义》的报告。他指出,国务院相较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而言处于从属地位,但不能因此当然地将国务院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间的关系同样定位为从属和被从属关系。第一,从产生方式来看,国务院并不产生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从向谁负责来看,国务院总理也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国务院进行实质性问责的对象。第三,从国务院的民主正当性来源,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议行分离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关系显然应属于对等关系。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作了题为《基本权利内部界限与法律保留的关系》的报告。他从《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中关于民主和基本权利关系的观点谈起,指出基本权利和民主之间存在一种内在张力,基本权利应受民主的约束,民主也应保障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限制的问题上,他以基因编辑为例,认为采纳“双重限制说”,即先后设置内部和外部两重限制更为合理,内部限制指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若通过该环节则对之再施以一重外部限制。其中,外部限制是一种针对主体、实质内容和目标方式方法的限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而内部限制则不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作了题为《人大立法与预算职权的关系》的报告。他指出,国家立法权以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皆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实际上,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关涉财政问题,因而在很多时候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和预算职权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甚至是竞合关系。在贯彻基本国策和实现国家目标、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权益方面,以预算替代立法,实施乃至发展宪法的猜想成为可能。同立法相比,年度预算的优势在于全国人大每年对其审批一次,审批时可审查财政支出的必要性以避免财政浪费。他强调,“法治国家”和“预算国家”如今已不再泾渭分明,而是逐渐趋于融合。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学界应对预算法、财政和经济宪法给予充分关注,这对进一步深化我国宪法学研究特别是人大制度研究而言十分有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在主持单元与谈环节时援引清代诗人黄景仁《呈袁简斋太史》诗中名句“文章草草皆千古,仕宦匆匆只十年”,表示学术和理论的贡献远超权力和财富的价值,为能够参加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两位宪法学前辈学者的纪念会议、深切感受两位先生的思想魅力感到万分荣幸。
以下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发言内容先后作与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奥蕾首先细致回忆了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给予后辈的指导和教导,认为本次会议的主题早已超越学术的范畴,应属更为宏阔的情感交流。随后,她就本单元主题报告发言中提及的问题逐一作了回应。她指出,作为基本权利的民主是一个带有批判性的表述,它同作为民主的基本权利有何区别和联系?对基本权利加以内部限制的核心要义应是明确基本权利的内涵和保护范围,实现合理的内部限制需回归到保障基本权利的目的来阐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表示,五位报告人的发言皆是以宪法来串联国家和人民,映射于现实语境下则恰好指向“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命题。他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着三重逻辑:一是政治与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仅把民主定位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定位为一种执政目标和执政方式。二是理论逻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表述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基本的理论逻辑。三是制度与实践逻辑,人大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因而这一逻辑在制度和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人民民主原则与人大制度以及国家权力分工之间的关系。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首先谈到《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的学术贡献以及自身同许崇德先生的交往经历。随后,他借助现实生活中的若干例证,就民主的本质是代表性还是表达性发表了见解,并围绕报告人的发言内容提出若干问题。他指出,第一,如何有效化解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何有效化解基本权利和社会伦理之间的矛盾,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第二,在我国,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如何确保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相关重大问题作出最优决定等问题仍有待讨论。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任丽莉首先向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致以崇高敬意,讲述了两位先生的学术勇气、学术品格和学术情怀。她表示,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质上是对现行宪法规范框架下的民主制度进行一种“再思考”,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自主话语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赋予我国民主制度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具有重要意义。她认为,一方面,五位报告人的发言皆未局限于人大制度范畴,而是分别扩展到国家机构制度、基本权利制度等领域,思路开阔,值得借鉴学习。另一方面,五位报告人的发言的核心又都统一于宪法中的权力关系,即侧重于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重点突出,值得深入挖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蔚指出,从古典到现在到未来,关于民主的理论争论必然长期存在。她指出,就古典意义上的民主而言,曾出现孟德斯鸠提倡的“授权者民主”和卢梭提倡的“治理者民主”何者更佳的争论,我们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需要解决好授权者和治理者何者为主的问题。就现在意义上的民主而言,我们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要解决好如何实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更好结合等问题。就未来意义上的民主而言,我们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要解决好如何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实现集体利益、完成集体目标等问题。
五、第二分论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沿课题与研究方法
3月26日下午第二分论坛与第一分论坛平行举行,研讨主题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沿课题与研究方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吴岩,《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编沈丽飞,《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法学评论》编辑部编辑占善刚、张素华、孙晋、黄明涛、李安安、田蒿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部分青年教师代表参与交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在主持分论坛时向全体与会嘉宾致以衷心感谢。他表示,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多数具备学者和编辑的双重身份,期待诸位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沿课题与研究方法”发表独到见解,并就如何推进法学期刊编辑部建设和提升办刊水平传授宝贵经验,为青年教师如何更好更优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建议和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在发言中指出,所谓“全过程人民民主”,其中的“全过程”自然应当包括“数字技术辅助政府决策”的过程。他表示,青年学者代表着学界的未来,宪法学研究指引着其他部门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一贯高度支持青年学者成长和重视宪法学研究成果,欢迎各位专家学者聚焦“数字法治”、“信息自由的宪法基础”等论题展开研究、持续支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在发言中指出,宪法学处在其他部门法学知识供给的“上游”,要研究阐释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需要具备宪法思维。就以何种研究方法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展开研究的问题,他表示写在“纸面上”的学问同写在“大地上”的学问并不矛盾,《中外法学》一贯欢迎就重大现实问题作基础性、本原性理论阐释的来稿,也请各位专家学者持续支持《中外法学》的发展。
《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吴岩在发言中指出,不久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描绘了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他认为,身处快节奏、高效率的数字时代、信息化时代,法学学者应当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现象保持密切关注,并深入挖掘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信息权保护问题同样是事关信息民主、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问题。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编沈丽飞就如何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一定要有政治思维,要熟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本观点,对重要政治话语进行学理化阐释和学术化表达。第二,一定要有科学思维,学术研究的意义在于提供对某类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理论资源,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充分发挥法学研究方法在逻辑上的优势。第三,一定要有实践思维,要学会从司法实务中找寻具有研究意义的“真问题”。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在发言中表示,一项研究能创造多少理论贡献和价值通常取决于这项研究的选题质量如何,这就要求学者具备极其敏锐的问题意识。她指出,“问题”可拆分为question、problem、issue三个层次,其中issue指向原理性问题因而最具研究意义。希望广大青年学者能够主动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多从现实生活中找问题,多从司法实践中找问题,多从党和国家发布的重要文件中找问题并努力从理论根源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在讨论与交流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代表先后就“海归学者应如何快速适应本土研究需求”、“如何兼顾选题、观点和质量”、“如何准确掌握某一问题的研究态势”等问题向与会嘉宾作了请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对上述问题作了逐一解答,他们鼓励青年学者向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广阔的学术胸怀和格局、扎实的学术功底和素养学习,合理制定学术生涯规划、积极投身基础理论研究,努力协调好“发文质量”和“发文效率”的关系。
六、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于下午3时40分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作总结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在主持闭幕式时代表本次会议主办方和协办单位向全体与会嘉宾的莅临致以诚挚谢意。他表示,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光辉的学术思想和深厚的学术情谊令人感怀,我们应当把这份友谊持续继承和发扬下去,期待各位专家学者今后常来武汉大学考察访问和指导工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在总结发言中再次向全体与会嘉宾表示了感谢。他从“学术的品性”、“学术的传承”、“学术的时空框限”三个维度综合概括了本次会议的座谈和研讨内容。他指出,在纪念座谈环节,各位与会嘉宾逐一向许崇德先生、何华辉先生以及两位先生的代表性学术著作《宪法与民主制度》表达了深切缅怀和崇高敬意,令人感慨;在主题研讨环节,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问题所展开的研讨也十分热烈、颇具见解,这对于团结宪法学人、继承和发扬两位先生的学术品格和学术思想、深化宪法学界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武大法学)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