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玉赞
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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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虽未明确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但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所作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党的二十大结束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固定词组更是频繁出现在期刊论文、报纸文章和时政新闻中,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标题或主题的专题研究也不断推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已经成为中国现象级的流行话语,几乎为所有法律人所共知。这一现象的出现虽然离不开期刊出于宣传的需要所进行的策划和引导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话语具有的独特的修辞功能和叙事能力却是成就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话语不仅具有表意和建构意义的语言功能,而且具有增强听众接受和认同的修辞功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是一个话语,它作为中国自主建构的新话语,具有如下四种修辞功能: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命题的概括,法治作为现代化的前置语凸显了法治化在中国整体现代化中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不是指中国法治本身的现代化,而是指“以法治为目标和方式推进和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现代法治本身就是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也就是说法治本身就是现代化的,无所谓非现代化的法治。
如果将法治现代化理解为法治本身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更简练和准确的称谓其实应是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路径,也是法治现代化的规范意义的重要指向。法治的现代化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并非平行的关系,而是内在关联、不可分割,处于同一个进程之中。法治的现代化是其他领域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必须在法治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之下进行。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以往法治现代化模式的重要之处,就在于将法治深植于国家治理全过程、国家建设各领域,把法治的潜在功能充分挖掘出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全面释放出来,以“中国之制”保障“中国之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所形成的一个范畴。
在话语构建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建设等不同概念和话语相互贯通的产物,在修辞功能上,它强调的主要是通过法治化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没有法治现代化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中国”表明中国现代化必须从中国法治国情实际出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就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基于中国国情的现代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案就是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既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特色。如果说,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可以通过抽取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公约数(譬如正当程序、人权保障)来呈现,那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独特的国情条件、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现代法治的“理想图景”或“理想目标”绝不是像某种摆放在博物馆或艺术馆中的展品,随时供人们浏览、观赏。毋宁说,只有将实现现代法治的“理想图景”或“理想目标”作为一个实践性议题才是正确的。
“中国”这样一个准备“计划”投身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在参与者”必须从实践层面寻找到一种切合其自身“国情”的法治“图景”或“目标”,而且从其“内在的观点”来看是“符合实践理想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独特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三、“式”在哲学上具有范式、样式、样态的意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表明中国要建立一种能够与西方法治相竞争的中国范式的法治。在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现代化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往往有着不同的表现样式,呈现出多样性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所共同遵从的规则、标准和信念,是一个科学领域成熟的标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坚守本土立场、创造巨大民族性价值的基础上超越单一民族国家的界限而产生强大的世界历史效应的现代化。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些表述的变化在延续“法治”的规范意义的同时,更蕴含着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和范导性的追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脱胎于中国式现代化,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复制,而是一种新形态和新类型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话语,它的修辞功能并非仅仅展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而是要逆袭西方对法治话语体系的垄断,展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对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革命性、优越性和示范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人类法治现代化作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神话,创造了一种全新版本的法治现代化样态,给世界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带来了革命性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超越了现代西式法治和后发国家法治,彻底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在文明的代际升级中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样态和新范式。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自主构建的通融中外的法学话语,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国际上的接受度、认同感和感召力。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历史进程,构成了近代以来国家与法治领域变革发展的主旋律。任何一个国家一旦选择“法治现代化”作为自己重新“进入世界”和“打开世界”的方式,它就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不再是一个可以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自我制度实验”过程,而必须是“以世界作为整体政治—社会单位”来部分地参与世界的进程。
自近代以来,在世界话语格局和秩序中,西方法治话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享有对人类法治发展模式的话语优先权,充斥着“西方中心主义”意涵的西方法治“现代化”话语更是一统天下,制造出一种主宰、规范整个人类法治建设进程的现代化话语霸权。讲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故事、传播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声音、提高中国式现代化的阐释力,既是打破西方现代化话语垄断和裹挟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式现代化国际认同的有效途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在地具备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普遍性特征,奠定了国际认同的价值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可分享、可普惠属性激发了国际社会认同的强烈意愿。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界定处于世界体系中的中国法治发展性质和特征的概念,绝不意味着法学的中国中心观或东方法律主义的粉墨登场,也不是要创造一种现代法治的例外,而是要塑造一种既立足于中国实践又沟通中西方的融合型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多维度多层次的总体性概念,采取适合国际受众的话语形式和修辞技巧,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及其所内蕴的思想理论、价值理念与精神力量成功传达给国内外受众,势必得到国际社会更广泛的认同与接受,更有利于中国以大国风范和现代化发展之路向世界各国人民展现中国式法治的魅力和精彩。
《东方法学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责任编辑:楚予